吉林长春,男子半夜在宿舍里将室友杀害,事后,因经鉴定男子为精神分裂,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免除刑事责任。舍友家属难以释怀,向男子及其父母、以及单位索要87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1年,男子张某因患精神分裂入院治疗。 出院后,张某又吃了一段药,张某的父母以为张某好了,也就没有再多管张某。 2024年8月,张某找到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让公司帮自己找工作,公司先后给张某推荐了2家单位,后见张某都不满意,便将张某安排到另一名员工刘某所在的宿舍暂住。 谁料,2024年9月3日晚上11点许,张某在宿舍里残忍将刘某杀害。 事发后,警方便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张某立案调查,但因经鉴定张某为精神分裂,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警方又撤销案件。随后,张某依据检方申请,决定对张某进行强制送医治疗。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凶手还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刘某的家属不愿意了,于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父母、人力资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共计87万余元损失。 面对刘某家属的控诉,张某及其父母辩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案赔偿的范围等等。 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刘某的死亡系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与自身无关等等。 法院怎么判? 1、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不该赔?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可见,死亡赔偿金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样均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不过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因张某涉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作出撤案处理,且法院已决定对张某实施强制医疗,而强制医疗虽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但随着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即告终结,不仅不再公诉,亦因缺乏归责基础,张某由“犯罪嫌疑人”变为“被申请人”。因此本案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或依附于刑事案件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而强制医疗的本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医治,目的在于防止其后续犯罪,并非刑事判决,不是为了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综合以上两点,刘某家属提起的赔偿诉讼应为民事案件,不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数额的限制。 2、张某的父母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的父母在2021年张某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住院出院后,未经医生再次诊断遂主观认为张某经过服药,已能正常工作和生活,遂让其回归社会,之后亦未能持续对其进行监管,未能尽到监护人的看护义务,依法应当对张某的行为承担全部监护责任,赔偿费用可先从张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张某的父母支付 3、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司的员工较多且很多彼此并不熟悉,涉案公司向员工提供宿舍时向员工收取了费用。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所提供的宿舍具有公寓的性质,收取费用的行为亦具有经营的性质,对员工及员工宿舍应当负有高度的管理义务。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司招录员工时缺乏正规的程序,仅通过电话咨询、添加微信,未与张某见面就招录了张某,且未对张某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进行审查,客观上加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事发当晚宿管未在岗,导致在宿舍内其他人员发现404室异常后,无法及时联系到宿舍管理人员,从而降低了阻止加害行为或及时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可能性。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酌定涉案公司补充承担20%的责任。核定刘某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判决张某父母赔偿刘某家属84.7万余元,赔偿先由张某个人财产支付。涉案公司在张某及其父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不过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吉林长春,男子半夜在宿舍里将室友杀害,事后,因经鉴定男子为精神分裂,不具有刑事责
律安说法
2025-09-11 1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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