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带着大女儿和一个女人结了婚。继母趁男子不在家的时候打骂男子12岁的大女儿,导致大女儿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十多年。在这十多年中,女孩的生母并不知道女孩失踪的消息。直到今年,生母才知道了这个消息,并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找到了女孩。此时的女孩已经24岁,和比她大七、八岁的男人结了婚,还生了两个儿子。
据大皖新闻9月6日报道,二零零零年左右,袁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并生下了两个女儿。
可婚后不到六年,两人的生活中便不断因为琐事吵架,最终,两人离了婚。袁先生带走了大女儿,黄女士则带走了小女儿。
离婚后不久,袁先生便又和一个女人结了婚,带着大女儿小芳一起来到云南昆明生活。
二零一三年的一天,工作了一天的袁先生回到家后,突然发现小芳不见了。
他当时的妻子,也就是小芳的继母告诉袁先生,小芳白天在家不听话,她就说了小芳几句,轻轻打了她几下,可小芳竟然摔门出去了。
小芳正处于叛逆期,学习成绩也不好,袁先生认为她肯定就是自己跑出去玩,过几天就回来了,便也没有多想。
可谁知道,小芳这一走,就是十多年。其间,袁先生称自己报过警,也和朋友一起找过孩子,可就是找不到。
小芳生母黄女士这边,再婚后也没有和小芳联系过,并且袁先生称,十多年前的网络不发达,他也没有黄女士的联系方式。因此,黄女士一直不知道小芳失踪的消息。
直到两三年前,袁先生才告诉了黄女士小芳走失的消息,当时黄女士并不相信这件事。
直到今年春节,黄女士让小女儿去袁先生家住几天,小女儿并没有发现姐姐,黄女士这才怀疑大女儿真的丢了。
黄女士非常心痛,她在今年2月份联系了社会各界,希望能找到自己的大女儿;3月份,便通过血型配对成功找到了。
此时的小芳在云南昭通生活,她已经和一位比自己大七、八岁的男人结了婚,并且生了两个儿子,一个五岁、另一个两岁半。
小芳的老公,是她养家的哥哥。养家称,当时是一个姓熊的男子将小芳给他们家收养的,他们当时带小芳上了户口,还进行了血样采集。
那个熊姓男子已经因为饮酒过度去世了,养家当时并没有给他钱。
小芳的生父生母均称,小芳对于当年发生的事情并不愿意讲,无论他们问什么,小芳都是闭口不言。
生父生母在小芳家只待了两天,便又回到了各自的生活中。
那么,这件事中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了呢?
一、继母打骂小芳,导致小芳离家出走,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作为小芳的继母,她不应该打骂小芳。就算小芳处于难以管教的叛逆时期,继母也应该采取正当方式来对其进行教育。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继母的殴打行为导致小芳受伤,根据受伤程度,她可能要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轻微伤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而轻伤及以上则可能触犯刑法。
二、小芳的生父袁先生在离婚时带走了小芳,却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继母在打骂小芳时,作为孩子生父的他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小芳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并在十多年中都没有把这一消息告诉小芳的生母黄女士。
显然,他作为小芳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三、小芳养家的行为,到底是收养还是拐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养家虽然带小芳上了户口并进行了血型采样,但却并没有登记收养手续。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养家的行为不构成收养。
但是,也没有证据表明,熊姓男子当时将小芳给养家时有获利行为。因此,也不能将这件事简单定性为拐卖。
如果后期小芳指出养家或熊姓男子有通过自己牟利的行为,则可能要重新定性这件事。
那么,您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