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南,20岁小伙和同事以及同事朋友喝完酒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

律安说法 2025-08-31 13:19:03

“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南,20岁小伙和同事以及同事朋友喝完酒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次日被人发现在一河道溺亡,因经鉴定小伙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88.75mg/100ml,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后,小伙家属向与小伙一起喝酒的众人以及市政等部门索赔89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焦作中院) 据悉,20岁小伙史某系一养生堂的服务员,冯某同为该店的服务员,邢某则是该店的经理。 1年前的一天晚上11点许,邢某的朋友韩某、韩某1、周某前往店里找韩某。 邢某下班后,和韩某、韩某1、周某找了个地方一起吃饭喝酒,期间4人将周某带的2个半瓶酒喝完后,又点了一瓶白酒和啤酒。 1点49分,邢某联系冯某,让冯某把其落在店里的零食给其送到饭店。 1点57分,冯某和史某分别骑着电动车来到饭店,而后进入饭店将零食送给邢某。 而后,冯某和史某接受了邢某的邀请,入座。 冯某和史某入座后,邢某将剩余的白酒给自己、冯某、史某各自倒了1杯,周某和韩某则喝的是啤酒。 大约20分钟左右,周某有事离开饭店。剩余的5人又在该饭店待了一个小时,邢某看到冯某在和女性朋友侯某聊天,便又让冯某将侯某叫过来一起吃饭。 凌晨2点半,冯某接到侯某一同前往该饭店吃饭,白酒喝完后,5个人还想继续喝酒,不过因该店下班不再营业,5人又点了2瓶啤酒带走。 韩某1结账付钱后,5人又换了个地方继续喝酒,又在该店点了一瓶白酒、6瓶啤酒。 白酒喝完后,韩某和韩某1结账后离开。 凌晨4点8分,侯某、邢某也陆续离开饭店,冯某和史某则继续在该处聊天、喝酒。 凌晨4点34分,史某给邢某拨打微信电话要韩某1的微信,邢某将韩某1的微信推荐给史某。 4时44分,史某给邢某打了3分钟的微信电话,后和冯某分别骑电动车离开。 结果,随后不久冯某因醉酒摔倒在路边,后被路人送医治疗。当日上午,警方在一河道内找到史某,发现史某已经溺亡。 事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又因经鉴定史某血液中乙醇成分高达288.75mg/100ml,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 白发人送黑发人,史某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认为不是与邢某等人一起喝酒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同时认为市政等部门作为河道的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事发前与史某一起喝酒的邢某等人以及市政部门告上法庭,索要89万余元赔偿。 1、事发前与史某一起喝酒的邢某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聚餐饮酒作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喝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朋友之间聚餐饮酒时,参与人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合理的照顾义务和注意义务,避免使共同饮酒人陷入不安全境地。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史某在下班后参加同事及同事的朋友间聚餐并饮酒,属正常的社会交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知,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控制饮酒量,故应对喝酒后溺亡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虽然携带2半瓶酒参加聚餐,但其携带的酒在冯某及史某到达前已经喝完,冯某和史某到达后20分钟内周某离开饭店回家。之后的饮酒情况周某并未参与也无从知晓,故不应再对史某具有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   周某离开后,韩某1和邢某、韩某、冯某、侯某、史某继续饮酒吃饭,韩某1结账后,韩某1和邢某组织韩某、冯某、侯某、史某继续饮酒吃饭。韩某1结账后和韩某甲一起离开,后侯某和邢某陆续离开,放任冯某和史某继续饮酒。韩某1、邢某、韩某、侯某、冯某均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安全护送醉酒者到家,其对史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韩某1和邢某为当晚聚餐的召集者,相较于韩某、冯某、侯某应当承担因邀请召集行为产生的更高的安全保障和合理注意义务。 2、市政部门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史某溺亡地点河道系天然河道,不能被认定为是公共服务性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也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合同约定及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进行认定。 涉案河道设施及两侧护栏均完好无损,护栏之间有铁链连接,虽然涉案河道的管理部门是市政部门,但其管理职责并不是监督是否有人在河岸边行走,是否有人有落水危险。要求管理者投入大量资源对天然河道全部设置防护栏或进行密集监管不切实际。 综上,酌定韩某1和邢某共同承担6%的责任,分别赔偿史某父母2.6万余元,韩某、侯某、冯某共同承担4%的责任,分别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史某父母表示不服,认为涉案河道的防护铁链高度仅为25厘米,不足以保障通行人员安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等提起上诉。 侯某也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只有17岁,系未成年女性,且与史某不认识,不应承担与成年人同样的赔偿责任等等提起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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