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母亲发现13岁女儿下午独自出门,到天黑还没有回家,连忙报警,结果找了一圈

晨曦是微光 2025-08-30 16:30:23

重庆,一母亲发现13岁女儿下午独自出门,到天黑还没有回家,连忙报警,结果找了一圈,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一公寓找到女儿正在与一名21岁的男子开房。事后,因男子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虽然如此,这位母亲难以释怀,又将男子及公寓告上法庭,索要5.2万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年前,时年13岁的女孩小花(化名)在一短视频平台与21岁男子强子(化名)结识。 双方认识不久,强子便请求小花做自己的女友,后见小花同意后,又提出与小花发生关系。 不过,小花起初表示自己还小,才上初一,并没有同意。 强子见状又约小花见面,带小花一起去旅游。 小花也没多想,便欣然答应,而后便在事发当天下午,瞒着父母借口出门。 当天晚上7点多,小花的母亲见小花出门后迟迟没有回家,又不接电话,慌了,便报了警。 晚上22点左右,警方在一公寓内找到小花并发现小花和强子在一起。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由于小花只有13周岁,警方通过询问,得知强子带小花旅游后,又将小花带到公寓并与小花发生了两次关系后,便将强子抓获。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从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强子虽然辩称不知道小花的确切年龄,且与小花系自愿发生关系,但是由于事前明确知道小花才上初一等等,应认定为“明知”,最终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虽然如此,小花的母亲难以释怀,又以小花的名义将强子及公寓告上法庭,要求强子与公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5.2万元。 法庭上,小花的母亲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强子的行为,同时怒斥公寓在给强子、小花二人办理入住时,明知小花是未成年人,且未满14周岁的情形下并未制止。 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强子表示在公寓登记时,系统显示小花是未成年人,老板还曾喊自己登记监护人信息,自己就和老板说应该没问题后,老板勉强同意入住。老板还曾和自己说如果派出所查房时说是来耍的,不是住房的。老板是否知道小花未满14周岁自己不清楚了,但是明确知道小花是未成年人,应当与自己共同承担。 公寓则辩称,第一、小花当时无身份证、用人脸识别系统提示系未成年人,但不能明确其未满14岁。当时公寓的工作人员便拒绝其入住。之后,小花说,强子是自己哥哥,自己不住在这里,玩一会儿便走,跟着强子进了房间,一直没有出来。 公寓的工作人员打算在11点左右准备休息时叫小花离开,结果10点左右,民警便来到公寓将小花、强子二人带走了。 第二、强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小花、强子双方家长对孩子管教不严,监管不到位,给未成年人配备智能手机,客观上为双方提供了联系的机会,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这样判! 由于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小花一方于民事诉讼中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强子于庭审中自愿给予小花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确认。 另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公寓、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法院认为,公寓在明知小花为未成年人时,办理入住登记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未严格落实旅馆业住宿管理规定,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形成漏洞,给强子的本次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小花遭受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小花入住公寓后受到侵害,存在一定的精神痛苦。 结合公寓的过错程度、小花监护人自身监护责任等因素,酌定公寓赔偿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花一方主张医疗费、交通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最终判决强子、公寓各赔偿小花3000元、5000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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