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姐弟俩把父亲的遗体葬在叔叔家地里,结果一年多后,发现父亲的坟竟然被堂哥

律安说法 2025-08-30 14:20:48

河南焦作,姐弟俩把父亲的遗体葬在叔叔家地里,结果一年多后,发现父亲的坟竟然被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挖了!姐弟俩难以释怀,先是报警,而后又将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3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约8万元损失。不过,3人拒绝承担责任,辩称姐弟俩擅自占用自家土地在先,自己的行为只是维护土地权益的自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李某姐弟俩的父亲去世。李某姐弟俩按照习俗给父亲办理了后事后,将父亲葬在叔叔家的地里。 转眼1年多过去了,李某姐弟俩去祭拜父亲时,结果发现父亲的坟被人挖了,而且棺木裸露在外。 李某姐弟俩当场就怒了!直接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查明系李某姐弟俩的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随后以破坏坟墓为由,均对李某姐弟俩的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事后,李某姐弟俩的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过经过一二审均败诉。 虽然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均被警方处罚,但是李某姐弟俩也难以释怀,给父亲迁坟后,携母亲一起将堂哥、堂嫂以及堂嫂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3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万元丧葬费、9481.18元办理迁坟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以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共计约8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坟墓作为安葬死者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被告3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不过考虑到被告3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李某姐弟俩没有提供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工资实际减少的金额等,仅认定交通费为808元,误工费酌定为2305元、精神损失费为3000元。 最终判决被告3人限期向李某姐弟及其母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办理迁坟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3113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姐弟一方认为赔偿金额畸低,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李某姐弟堂哥3人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表示是李某姐弟未经己方同意,先违法将坟墓安葬在自家菜里,侵犯了已方的土地权益在先。已方的行为系维护土地权益的自力救济,不构成侵权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坟墓作为安葬死者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他人坟墓。 具体本案中,虽然李某姐弟父亲的坟墓葬在被告3人家的菜地里,两家存在其他矛盾,但都不能成为被告3人破坏李某姐弟父亲坟墓的借口。 被告3人破坏李某姐弟父亲的坟墓时,李某的父亲已经安葬在被告家菜地一年有余,从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安葬时必然经过被告家同意,不存在违法安葬的情况,被告3人辩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私力救济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虽然被告3人已经因为破坏李某姐弟父亲的坟墓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在民事上已经构成人格权侵权,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到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3人进行行政处罚,判决被告3人赔礼道歉的情况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被告3人的行为导致李某姐弟家迁坟,迁坟过程中,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亲人误工费用、安葬物品费用等,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均驳回了李某姐弟以及堂哥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同时,还指出死者与被告其一系亲叔侄关系,无论两家有何矛盾,被告等人的行为都应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对于两家人而言,经历此事后,即使两家已无可能重归于好,也希望双方能够放下过去的恩怨纠葛,相互之间不再伤害。 这事你怎么看?

0 阅读:3

猜你喜欢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