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原告就购买的电冰箱质量问题投诉,被告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原告柳某某诉称】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在某某广场店,以5394.4元价格购某品牌电冰箱一台。购后发现采用的《国家标准》与实物不符;价签所标称的总有效容积与实物不符,多标30升。 同年8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向被告提交申诉举报材料,直至今年3月4日被告才向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告知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调查,严重违反规定。 立案时限超过法定时限十多倍至二十多倍,立案后两个月内未结案,也没有延长结案程序,直至2019年4月29日交出案件时,也没有任何答复和结论,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不答复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事项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所主张的事项已由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由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由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告知,与我局无关。原告所主张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意见】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某区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收到投诉材料后,于2019年3月4日告知原告对其投诉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投诉材料后答复。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判例:原告就购买的电冰箱质量问题投诉,被告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梁伯伯
2025-08-28 2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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