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女子晚上带着孩子在村头散步,回家后发现手机丢了,便连忙报警。而后经调取沿途视频,女子发现有个老人在其停顿的地方弯腰,起身时手中有手机光,认定就是该老人捡走了自己的手机。后又经走访,女子在“确定”了老人的身份后,便要求老人返还手机,不过老人就是不承认捡到手机。法院这样判! 在2024年6月27日晚8点左右,一名90后女子曹某在用餐后带着孩子在村庄附近散步。散步结束后,她返回家中,却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慌乱中,她立即返回原地寻找,但未能找到手机,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调取了沿途监控录像后,发现曹某在村头道路上停留时,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灰白色长裤的中老年男子经过她停留的地点。录像显示,这名男子弯腰,起身时手中似乎拿着手机,且有查看手机的动作。更令人疑惑的是,该男子随后进入了王某家中,王某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 曹某认为,这名男子就是自己丢失手机的嫌疑人。她通过视频比对,发现该男子的穿着与王某非常相似,便与辅警一同前往王某家中索要手机。起初,王某承认视频中的人是自己,但坚决否认捡到手机,更改了说法,否认自己出现在视频中。 无奈之下,曹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手机或赔偿手机的价值5000元。她提供了购买凭证、保修卡、产品标签、警方出警记录以及监控录像作为证据,辅警也作证确认视频中的人是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应当得到尊重。根据证据,曹某的手机确实在散步时丢失,她提交的购买凭证等材料也证明了手机的具体型号和价值。 法院还指出,虽然王某否认捡到手机,但多段监控录像显示,视频中的男子穿着符合王某的着装,出现在曹某停留的地点,还进入了王某家中。更重要的是,视频显示,曹某丢失手机后约五分钟,王某出现在同一地点,弯腰捡起一件发光物品,似乎是手机,并有查看动作。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捡走了曹某的手机的可能性很大。考虑到手机的实际价值只有2300元,法院判决王某在限期内归还手机,否则赔偿曹某2300元的损失。 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质疑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机就是曹某的,视频资料不完整,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同时,他还指出,鉴定报告只依据购买凭证,未对手机进行实体评估,缺乏充分依据。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涉及人身权利和身份认定的证据应当明确无疑,不能仅凭“高度可能性”做出判断。由于视频和证人证言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即手机可能在散步时掉落,王某也可能捡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中也未能确认王某捡到手机,只是表达了“疑似”之意。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裁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捡走了曹某的手机,也未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了证据的复杂性和取证的重要性。虽然初审法院认定王某有罪,但二审法院强调证据必须确凿无疑,不能仅凭推测或间接证据做出判决。
湖北襄阳,女子晚上带着孩子在村头散步,回家后发现手机丢了,便连忙报警。而后经调取
唯一社
2025-08-26 20:23:17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