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91岁的王老太太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给了儿子,还签订了协议将自己的房子以9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虽然儿子没有向王老太太支付买房钱,但却和自己的老婆一直住在王老太太的房子里面。王老太太本来想着养儿防老,可谁知道,生病后儿子儿媳竟然一天也没来照顾过她,王老太太伤心之余,起诉了自己的儿子儿媳,要求他们返还房屋。 据南阳日报8月20日报道,王老太太91岁了,育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 受老一辈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王老太太对自己的儿子从小到大十分溺爱,几乎是有求必应。她上了年纪后,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放到了儿子那里,甚至自己的社保卡都由儿子保管。 七年前,王老太太为了接济儿子儿媳,决定将自己的房子以九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们,当时还签订了卖房协议,将房子过了户。 虽然儿子儿媳并没有把这九万块钱付给王老太太,但是王老太太还是让他们住进了这套房子里。可儿子儿媳一直拖着,始终不肯把买房钱给王老太太。 后来,王老太太与儿子儿媳之间发生了各种琐事。 王老太太觉得自己将一辈子的积蓄和精力都放在了儿子身上,但儿子却一点都不懂得回报和感恩,儿子儿媳则认为自己也有家庭,不可能把全部生活重心都放到王老太太身上。 就这样,他们的矛盾越来越大,王老太太的心也是越来越凉。 一年前,王老太太生了一次病,更是直接成为了导火索。 那天,王老太太在家,觉得身体有点不舒服,就赶紧打电话给儿子儿媳,但他们竟然拒接她的电话。王老太太一直打,他们就一直挂。 后来,王老太太又给女儿打电话,是女儿及时从婆家赶过来,将王老太太送去救治;住院后,也是三个女儿轮流照顾母亲。 而儿子儿媳,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一次。 这让王老太太彻底对自己儿子死了心,她起诉自己的儿子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他们把房子还给自己。 但儿子儿媳却说,王老太太的退休金很充足,并不需要这笔钱,他们虽然没有将买房钱给王老太太,但是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王老太太认为,儿子儿媳并没有向自己支付买房钱,所以实际上为赠予,她有权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这套房子。 那么,这件事都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这套房子究竟算王老太太送给儿子儿媳的,还是卖给他们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王老太太与儿子儿媳虽然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儿子儿媳却没有向王老太太支付任何购房款。 况且,协议里也没有设定儿子儿媳的相关义务,再结合王老太太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法院认为符合无偿给予的本质特征。 因此,这套房子算王老太太送给儿子儿媳的。 二、王老太太有权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这套房子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王老太太有自己的养老金,生活并不困难,还能要求儿子赡养自己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虽然王老太太有自己的养老金,她的子女也仍然需要从生活上、精神上来赡养王老太太。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不同辈分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均表述为“扶养”。而很明显,王老太太的儿子儿媳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经审理后,最终判定王老太太有权收回这套房子,且儿子儿媳需要协助王老太太办理相关手续。 那么,您对这件事有何看法呢? 素材来源:南京日报 8月20日
河南邓州,91岁的王老太太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给了儿子,还签订了协议将自己的房子以
时刻纯真
2025-08-26 1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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