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在健身房洗澡时,突然感觉身后有东西,她一回头,发现门缝里伸进个车内

每日案论 2025-08-21 15:29:26

广东佛山,女子在健身房洗澡时,突然感觉身后有东西,她一回头,发现门缝里伸进个车内窥镜,还动来动去调整角度,女子吓坏了,她低头一看,通过对方穿的鞋发现,偷拍者竟是和她认识2年,平常处得像朋友一样的教练… 8月21号,据扬子晚报报道,2023年,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彭教练。对方独自经营一家健身房,既是老板又是唯一教练。 2年间,张女士陆续办了年卡、买了私教课,前后花了5万块出去。 在她眼里,彭教练热心正直,和会员们处得跟朋友没两样。 可她没想到,认识2年的教练会对她干出这种事。 8月4号下午两三点,张女士上完私教课,去冲凉房洗澡,当时健身房里只有她和彭教练。 洗了没几分钟,她就感觉背后有东西似的,她一回头,发现门缝里伸进了一根黑色手指粗的管状物,正来回晃动,像是在调整角度。 张女士刚想俯身看清楚,管子突然缩了回去。几秒钟后,又再次伸了进来。 这次,她通过门缝看清了门外的鞋和腿,这一看让她浑身发凉,因为那鞋是彭教练的。 她吓坏了,连忙穿好衣服走出冲凉房,此时彭教练已经不在健身房。 出来后,张女士冷静回忆,当时那个管状物,很像车内窥镜,对方明显就是奔着偷窥她来的。 过了一会,她看见彭教练拎着外卖,从外面回来了,还问她“怎么脸色这么差”? 张女士鼓起勇气说被偷拍了,对方却摸了摸她的头,轻描淡写地说“可能有人进来了”。 这一摸,让张女士心里膈应的不行。 到了晚上,张女士因为这件事情绪崩溃,没法正常工作,甚至恶心想吐。 晚上10点多,她忍不住去质问彭教练,说咱们健身房都被私闯了,你不报警吗? 对方表示,明天看完监控再去报警。 可第二天,彭教练虽称去了派出所,警方却未立案,只留了个联系电话。 张女士要求看报警回执,对方一直不回消息,晚上8点竟直接把她拉黑了。 彭教练如此心虚的举动,让张女士更加确信,就是被他偷拍了。 事后,张女士心悸得厉害,就去了医院急诊,诊断书显示“窦性心动过速”。更 8月6号,张女士自己去派出所报了警。警方调查后确认,8月4号,彭教练确实用车内窥镜偷看张女士洗澡。 8月8号,彭教练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4天。 可8月18号,彭教练接受采访时却改了口,说自己是个法盲,之所以认罪是想尽快恢复门店生意,他其实没偷拍,并打算申请行政复议。 张女士则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当初没早一点报警,一开始她觉得被偷看是丢人的事,但想到其他女学员可能受害,还是决定说出来。 可半个月过去,她更担心证据被删了。如果对方真拍了视频,事发后他肯定把东西删干净了。 如今,彭教练没经过同意就把她踢出了健身房的线上app,导致她连自己剩多少节课都不知道。 张女士因为这个事,整夜睡不着。后来她委托律师,以“隐私权纠纷”起诉彭教练,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目前法院已立案通过。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张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彭教练使用车内窥镜偷看张女士在冲凉房洗澡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张女士的“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 冲凉房属于高度私密的场所,张女士在此处的活动(如洗澡)具有绝对的私密性,任何未经同意的窥视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张女士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彭教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正是基于《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法院立案通过,也体现了司法对隐私权侵权的认可。 彭教练虽否认偷拍,但警方查实其使用工具偷窥的行为已满足“侵扰私密活动”的要件。即使未传播或录制视频,单纯的偷窥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张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彭教练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4日,正是依据该条款中“偷窥他人隐私”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偷窥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范畴,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偷窥行为,即可受到处罚。 彭教练的偷窥行为未涉及偷拍或传播,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警方在法定幅度内选择了最低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彭教练受到行政拘留后,仍需承担《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女士通过民事诉讼追责,可进一步要求其赔偿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 彭教练“为早点出来做生意而认罪”的辩解,恰恰反映其对法律后果的轻视,而行政复议的申请也需以事实为依据,难以推翻已查实的偷窥行为。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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