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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女子的丈夫突然去世,继子为继承遗产将她告上法庭,女子查银行流水发现丈夫

乌鲁木齐,女子的丈夫突然去世,继子为继承遗产将她告上法庭,女子查银行流水发现丈夫生前给继子转了233万,她竟毫不知情,女子反手将继子起诉,要求他返还233万元,一审判继子返还女子102.5万和4941元利息,二人不服上诉,二审判决让人有些意外!

8月6日红星新闻报道,父亲去世后,继母发现大额“秘密转账”,要和继子讨回的案例。

2024年5月1日,老费突然在家中去世,他这一走,家里就乱了套。

老费的儿子费某打算继承父亲遗产,就将继母舒某告上法庭。

作为继母的舒某一看费某竟然起诉了自己,要继承遗产,她一想到自己和老费过了这么多年,自然不能把财产都给继子。

于是,舒某去银行查了流水,发现老费生前居然背着自己偷偷的给他和前妻的儿子转账233万余元,当时真是伤心又感慨,二婚丈夫怎么和自己隔心!

原来,2008年7月,老费和妻子邱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儿子费某归前妻抚养。

但是,作为父亲的老费没有忘记自己的责任,他经常给儿子转钱,以表示对儿子的关心和支持,也是为了维护父子感情。

后来,老费和舒某相识相知,在2012年3月15日,两人登记结婚,开启了新的生活。

老费和舒某结婚后,也隔三差五的给儿子转钱,有时候为了避免矛盾,也就没有告诉舒某。

舒某发现丈夫背着自己把钱转给他和前妻的儿子,心中愤愤不平,她认为这笔钱是她和老费的夫妻共同财产,老费没有权利单独给他的儿子,起码要告诉自己啊!

于是,舒某干脆将继子费某告上法院,要求费某返还老费从2018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5日这期间的转账共计233万余元。

费某说,他2014到2019年正在上大学,2016年到2019年7月29日在美国留学。

法院查明:233万转账中,205万是给儿子买房的钱,数额较大;有1.6万是留学费用,有27万是日常小额帮扶。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费和舒某是夫妻,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理说老费要拿钱帮儿子买房,应该和妻子舒某商量一下再处置。

然而,老费未经舒某同意,擅自将205万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费某甲,舒某并不知情,老费这么做就侵犯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在法律上就构成了无权处分。

就像两个人共同拥有一件贵重物品,一个人没和另一个人商量,就把物品送给了别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老费赠与费某的205万,主要是用来给费某买商品房交房款的,数额这么大,还没经过舒某同意,这就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呢,费某乙用夫妻共同财产里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赠与儿子,是出于亲情自愿,也是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和帮扶。

所以,一审法院撤销老费处分舒某财产那部分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老费赠与费某205万元中的102.5万部分予以撤销,费某返还舒某102.5万,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941元。

一审判决后,费某、舒某都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老费作为父亲,在费某出国留学、回国就业及日常生活中给他转账,是基于父子关系的亲情表达,这种行为在常理上是可以理解的。

但这并不能改变老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侵权行为的本质。

因为,无论老费赠与的动机如何,只要未经妻子舒某同意擅自处理大额共同财产,就侵犯了舒某的财产权益。

第一,二审法院指出,费某应返还赠与属继母舒某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其分配与赠与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在赠与纠纷案里分割共同财产不恰当,二审已纠正。

也就是说,法律上属于两个案子,一个是赠予,父亲擅自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二婚老婆有权确认无效并追回。第二个案子,追回的钱其中一半属于这个父亲的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要走法定继承,后妈和儿子都有份,如果这个父亲还有父母,后妈,儿子,男方父母对102.5万都有继承权,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另外,还有婚前财产要举证证明。

第二,老费基于父子关系给儿子费某转账,虽未征得妻子舒某同意,但不违背常理,且舒某无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舒某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支持不当,二审已纠正。

2025年7月二审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中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项;

将一审撤销205万赠与里的102.5万改为撤销全部205万;

把一审费某返还102.5万改为返还205万。

最终,费某要向舒某返还2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