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在整理病逝妻子遗物时,意外发现妻子生前竟向一位已婚男子转账高达93万余元,而两人聊天中互称“哥哥”、“老婆”,言辞暧昧。男子认为,这笔巨款是夫妻俩多年省吃俭用的积蓄,妻子无权处分,遂联合女儿和岳父将这个陌生男子告上法庭。庭审中,对方辩解是“合作投资”。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8月3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婚外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王强(化名)是个本本分分的老实人,在1996年3月与妻子李梅(化名)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王小雅(化名),踏踏实实的经营这个家庭几十年。 2023年9月,妻子李梅因为重病不治离世,王强悲痛之余,抽空在家里整理妻子遗物,无意间发现李梅床头有一个锁着的小抽屉。 王强找到开锁工具,将小抽屉打开,发现里面不是什么珠宝首饰,而是一本泛黄的笔记本和一部旧手机。 手机早已没电,充上电后,屏幕亮起,微信图标上刺眼地显示着未读消息的红点,是一个来自备注为“哥哥”的人。 王强有些好奇,点开了聊天记录,瞬间,他的血液仿佛凝固了。 “老婆,今天累不累?”“哥哥,想你了。”“永远爱着老婆你”……这些滚烫的字眼,像一把把烧红的刀子,扎向这个沉浸在丧妻之痛中的男人。 稍作冷静之后,王强翻开了那本笔记本,里面密密麻麻记录着这些年李梅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这个“张明哥哥”转账的记录。 据统计,从2016年5月到李梅去世前一个月2023年8月,整整7年多,转账200多次,总额竟高达935250元,其中一笔刺眼的“520”元转账。 王强颤抖着双手,将笔记本和手机交给了女儿小雅和岳父李大山,震惊、愤怒、被欺骗的痛苦笼罩了这个家庭。 他们无法理解,温柔顾家的李梅,怎么会把夫妻俩省吃俭用攒下的血汗钱,如此巨额地转给另一个男人。 更让王强心寒的是,他清楚记得张明是那个在朋友饭局上见过几次、自称有家室的男人。 王强父女三人商量后,决定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这93万余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利息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法庭上,张明显得很镇定,他承认收到了钱,但矢口否认这是“赠与”,义正言辞说道:“法官,我和李梅是多年的生意伙伴!这些钱都是我们合作项目的投资款,有来有往很正常。” 张明还申请了一位朋友施某出庭作证,施某回忆道:“大概2015年吧,有次吃饭,确实听他们俩聊过要合作做点生意,具体做什么,我就真不知道了。” 张明还质疑王强一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这证据不合法。 王强方则针锋相对,出示了那份关键的、记录着“老婆”“哥哥”暧昧称呼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那本详尽的转账记录本,以证实转账系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上的赠与。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法院指出,王强与李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制作出特殊约定,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李梅名下的存款等,并非其个人可随意处分的私产,其中一半的权益依法属于王强。 李梅无论基于什么理由,在未经王强同意的情况下,其都无权将巨额现金赠与给婚外第三人张明。 何况,李梅与张明还有不清不楚的男女关系,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进一步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梅明知张明是有妇之夫,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与对方互称“老婆”“哥哥”,还有特殊含义转账金额足以认定李梅与张明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 李梅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明,此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善良风俗,而张明明知李梅已婚,继续接受大额财产赠与,其行为同样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李梅对张明的赠与行为,因其目的是维系婚外情且损害了配偶王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梅对张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张明返还王强、王小雅、李大山三人款项人民币935,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保全费。 张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而张明在二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