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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恐涉嫌犯罪?帮信罪新规:调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严厉打击行业“内鬼”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据公告机关介绍,电话卡、银行卡滥用依旧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今年以来,公安部刑侦局共下发“断卡”线索78万条,查处“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23万人,打掉非法开卡团伙5500余个,缴获非法“两卡”17万余张,抓获银行、运营商“内鬼”23名。

在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还面临很多挑战,例如“两卡”实名不实人的情况依然突出,一些电诈犯罪团伙大量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银行卡,甚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针对此类情况,《意见》专门做出规定,列出8种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

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其中,明确规定出售、出租本人3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以及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不区分他人、本人)的即视为“情节严重”,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厘清未成年人帮信处罚规定

宽严相济、源头整治电诈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邦信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上述群体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易被诱导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码或者参与“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犯罪行为“帮凶”。

为此,《意见》考虑到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提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设立“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条款,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并规定对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依法从宽处罚包括以下4种情形: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同时,《意见》还指出,办案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其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予刑事定罪处罚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不能放任了之、完全免责,而是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日前,最高检主管媒体披露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为完成银行部署的“清欠”工作,某客户经理手中一笔16万元贷款的贷款人无力偿还,便请中间人帮忙找到两名大学生,以返现为诱饵欺骗两人仅需“签字”,办理贷款以填补16万元不良。直至6年后,两人被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还清贷款,名下资产被冻结,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才发觉“签字”背后暗藏玄机。

承办检察官发现,大学生小张新开银行账户后,从银行下发贷款到原贷款人偿还欠款用时较短,并从中间人处确定了两人被借用身份信息为其他实际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的事实。最终,经法院审理,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恢复两人征信。上述客户经理已携款潜逃,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网上追逃。这起“借名贷”的背后折射出金融行业一片“灰色地带”,仍需进一步加强普法以及金融宣教力度,增强民众金融安全防范意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需要从严处罚的犯罪类型,依法从严惩处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以下为8种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典型案例揭示帮信罪典型形态

严打涉虚拟币帮信行为

最高检公布的7则典型案例展现了帮信罪的三大典型样态:技术支撑型、资源供给型和资金转移型。其中,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有组织提供“账号解封”等技术支持行为、利用GOIP设备提供通讯传输支持行为、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犯罪等;对行业“内鬼”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部分帮信涉事人员或存侥幸心理,或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非法利益甘为电诈团伙的“洗钱工具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常见的赃款转移手段,以其匿名性、便捷性和跨国性等特点,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工具。

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犯罪高发多发。最高检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5万人。其中,起诉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等洗钱犯罪3032人。

上述案例中有两则都涉及虚拟币交易及资金转移。2020年6月,被告人付某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将诈骗资金转移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王涛”“吉祥”(身份不明),付某收取1.5%至3%的提成。后付某纠集人员设立小组,收购大量支付账户用于转移诈骗资金。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付某转移诈骗资金共计651万余元。此外,付某还实施了非法拘禁。

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无独有偶,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三人分工明确,王某提供资金,赵某某购买虚拟币交给上线作为保证金,王某、张某向他人收购大量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犯罪资金。

接收犯罪资金后,三人抽取10%-15%的提成,并将其余资金购买虚拟币转移给上线。10天内,三人转移15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后三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最高检表示,不法分子通过更具隐蔽性的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加大了追赃难度。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及时斩断犯罪资金转移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蔓延;还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黑灰产滋生,压缩黑灰产空间,瓦解犯罪“资金枢纽”,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

依法对行业“内鬼”职业禁止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最高检认为,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除对行业“内鬼”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外,还可依法对其宣告职业禁止。

《意见》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

上述7项典型案例中就包含一则行业“内鬼”犯罪案例。原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薛某,在明知用途情况下,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人员办理24张电话卡,使被害人被诈骗9.4万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除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禁止薛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并向涉案单位提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办卡工作机制、优化考核督导措施等司法建议。

金融从业人员涉嫌帮信罪的情形同样屡见不鲜。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则银行员工沦为“电诈”帮凶的案例。被告人吴某身为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明知犯罪分子所称用卡需求有违常理,仍为对方介绍的63名供卡人员,未按工作规定对持卡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核,就开通日限额500万元、年累计限额3亿元的高额度银行卡。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账户20个,入金流水13亿元,涉诈资金991万元。吴某最终因涉嫌帮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多家机构40余名金融从业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去年披露的一则案例显示,湖北一家银行支行副行长和想“跑分”赚快钱的贷款业务员一拍即合,利用职权便利为电诈团伙提供多人银行卡、商户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POS机等设备,导致百余名被害人的钱款在多次流转洗钱后难以追踪。最终查明被害人118名,涉及金额近千万。

2024年6月3日,江汉区法院以帮信罪判处上述副行长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银行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此类犯罪,除对犯罪人员从严惩处外,还需加强落实企业管理责任。最高检进一步表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业、部门存在工作疏漏、风险隐患或制度缺失的,及时制发司法建议。这有助于促推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监管,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落实预警监测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补齐犯罪防治行业管理短板,构建“以案促改、以改堵漏”的源头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