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建湖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建湖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诉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将于2025年8月19日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为21,875,840.11元。
诉讼事项详情
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
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诉求内容
金额详情
工程款及欠付利息
工程款19,325,669.23元,欠付利息以19,325,669.23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4年2月4日起暂计至2025年2月27日为683,493.33元,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质量保证金及欠付利息
质量保证金1,802,913.69元,欠付利息以1,802,913.69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4年2月4日起暂计至2025年2月27日为63,763.86元,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诉讼费、保全费
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作为联合体从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沙庄古村临湖及村口片区文旅节点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并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审计完成后业主支付至工程款97%,留3%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退还。之后萧山园林与三原告签订《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将案涉工程(除设计外)转包给三原告施工,工程决算造价以与业主决算审计为准。三原告按约施工,项目于2021年7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3日审计单位确认除设计费外工程结算价款为60,097,123.11元,但仅支付38,968,540.19元,仍拖欠大量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
对杭州园林的影响
杭州园林称,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其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仅就项目设计、施工等约定义务向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不涉及对第三方责任。且《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主体为萧山园林和刘京声,公司未委托三原告工作,也未与其签署协议且不知情,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按规定及时披露。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提醒投资者以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信息为准,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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