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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男子和妻子买了套房登记在男子名下,妻子离世后,四子女未分割遗产。后来

上海浦东,一男子和妻子买了套房登记在男子名下,妻子离世后,四子女未分割遗产。后来,男子再婚娶妻,瞒着四子女,偷偷将房产80%变更至再婚妻子名下,而男子此时已患阿尔兹海默症数年。男子去世后,四子女起诉继母,要求分割遗产。法庭上,继母咬定,房产过户时男子清醒自愿,而四子女反击继母这是趁病抢房。结果,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光明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在繁华浦东新区,一套普通的居民楼里,隐藏着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   事情要从1998年说起。   那时,张建国(化名)和王丽华(化名)这对中年夫妻,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总价不高,但对他们而言,是半辈子辛勤打拼的结晶。   产权登记时,为了方便,只写了丈夫张建国的名字。夫妻俩育有四个子女:张伟、张华、张丽和张强(化名),一家人其乐融融,房屋成了温馨的港湾。   然而,命运在2003年给了这个家庭沉重一击。   王丽华因病去世,留下张建国和四个尚未成家的子女。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应进行分割继承,即王丽华的一半份额应由张建国和四个子女平分。   但当时,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未及时处理遗产,房屋继续由张建国居住,子女们各自在外打拼,偶尔回家探望父亲。   张建国虽年过六旬,但身体硬朗,独自守着空荡荡的房子,时常对着老照片发呆。   五年后,张建国在社区活动中结识了刘梅(化名),刘梅比他小十岁,离异多年,性格开朗,两人不久后相恋,于2008年再婚。   婚后,刘梅搬入房屋与张建国共同生活,他们没有生育子女,日子看似平静,但张建国的子女们对这位继母心存芥蒂,关系日渐疏远。   子女们忙于工作,只在节假日短暂相聚,刘梅则成了张建国的日常照料者。   2022年,张建国已年近八旬,身体大不如前,趁着子女不在,他和刘梅悄悄两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房屋产权。   原登记在张建国一人名下的房产,被变更为按份共有,张建国占20%,刘梅占80%。整个过程,四个子女毫不知情。   变更后,刘梅成了房屋的主要“主人”,张建国则仅保留一小部分份额。   2023年,刘梅多次带张建国去医院就诊,病历记录显示,张建国智力减退已有数年,被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症。   子女们偶然从亲戚处得知父亲病情,急忙赶回家,这才发现房产已被变更。愤怒之下,他们质问刘梅。   刘梅坚称变更时张建国“完全清醒”,是自愿行为。   2024年2月,张建国在病痛中离世,留下未解的纠纷。   四个子女悲痛之余,更觉不公,母亲留下的房产,竟被继母“夺走”80%。 他们一致认为,刘梅趁父亲病重,恶意操纵变更,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   2024年中,张伟等人将刘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产变更无效,并依法分割继承房屋。   法庭上,子女们情绪激动,讲述父亲晚年的孤独与无助。刘梅则冷静应对,强调变更合法,并反诉要求分割张建国遗留的项链、戒指等个人物品。   法院判了!   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涉案房屋由张建国与王丽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虽然登记于张建国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丽华在2003年去世,其50%份额自动转化为遗产,由张建国及四子女共同共有。而遗产分割前,房屋处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任何共有人不得单独处置。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建国作为共有人之一,擅自将整体房屋80%份额变更登记至刘梅名下,属于赠与行为,但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该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病历证明变更时张建国智力减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刘梅未反驳此点。而即便张建国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刘梅擅自变更行为符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侵害了其四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张建国去世后,其房屋份额初始50%加上继承王丽华部分后共60%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无证据显示张建国有遗嘱,故由配偶刘梅和四子女平等继承。但考虑到刘梅与张建国共同生活多年,履行了扶养义务,而子女赡养较少,刘梅可适当多分。   刘梅要求分割项链、戒指等,但未提供购买凭证、归属证明或价值证据,无法认定这些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2022年房产变更登记无效,房子由四子女按份所有,但四子女各自支付刘梅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