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味走私案件中货主身份下相关法律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团队接到了多起涉及到海味走私案货主的委托及咨询,期间提到了多个不同的问题,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一总结,并结合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进行解答。海味走私案件的货主一般是境内的经销商或是具体开店的销售方,在个案中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针对不同的经营、销售当时,又有相对独立的辩护空间。笔者认为对于货主身份的走私案件,可以重点关注罪名认定、货物构成、所涉及的环节、货物原产地四个方面,从中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
在以往曾经办理的广州某知名海味街道货主走私案中,笔者通过针对参与程度、时间进行偷逃税款的扣减辩护,在成功将税款降低至十分之一的同时,为当事人认定从犯情节,从而最终将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降档,当事人亦获得轻判。现就海味走私案件的相关辩护问题进行介绍。
一、罪名认定
海味走私案件实际上不仅可以构成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还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洗钱罪等。上述罪名的认定主要根据货物性质以及行为情况进行确认,不排除存在数罪并罚的可能。
在走私犯罪的范畴上进行分析,需根据货物性质确认可能的罪名。2021年12月14日,针对特殊时期下较为多发的海上走私案件,相关部门颁布了《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货物,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若货主所进口的海味未获得检验检疫文件或来自于疫区,此时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而会认定为禁止进出口货物。
实践中可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即涉案货物中同时具有普通以及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此时的处理可参照《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货物性质考虑具体罪名,同时分析是否存在数罪的可能。
若跳出走私犯罪的范畴进行分析,结合当事人在交易海味过程中的环节及行为,可能构成其他两罪。如对于未参与到走私但购买的货物是经过一手交易的海味,此时行为人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对于实际未以任何形式经手货物,仅涉及到资金流转问题,则可能被认为属洗钱罪。
笔者认为在为海味走私案的货主辩护时,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应尽可能保障以一罪追究的情况下,将所有货物的定性统一,尽可能在罪名认定上便打下较轻的基础。
二、货物构成
在了解罪名情况后,便可以在基于普通货物的情况下,切入到后续的分析。海味销售货主的货物来源较为复杂,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可分为如下四类型:一是直接来源于境外的货物,由货主在境外采购后再通关入境;二是虽来源于境外但在境内进行交易的货物,与第一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货主对货物性质的知悉程度不同;三是最初来源于境外但在境内已经经过多手交易,部分为货主之间的串货,部分也是寄售、代售等;四是纯粹的国内货物。
上述四类型货物与走私犯罪的距离呈由近到远的特征。第一类因为直接参与到走私行为,故应以刑法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进行认定;第二类属于明知为走私货物依然购买的情况,根据个案情形以153或者155条走私普通货物认定;第三类犹豫经过多手交易,此时已脱离走私犯罪的范畴,而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四类则不构成犯罪。
在具体的辩护过程中,笔者会优先考虑货物性质,随后结合当事人对货物的主观方面认识,从而寻找全部排除或是部分扣减的空间。
三、所涉及的环节
根据司法解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货主一般仅参与到境内销售环节,对于另外的采购、境外内的通关以及境内的运输等均不涉及。实践中针对构成犯罪的货主,笔者会基于参与环节情况,考虑其涉案深度,从而提出应予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对于被认定为从犯的货主,一般具备如下特征:首先,对于货源情况知悉程度较浅,对于货物来源国并不知情;其次,不参与到通关环节,并不了解货物如何入境;最后,系为了节省成本才进行走私。上述三项情况结合下,可得出货主未进行组织、策划走私,不涉及到通关核心行为且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不大的客观事实。
当然货主并非绝对属于从犯,实践中亦有不少货主最终被认定为主犯处以较重刑期的情况,主要因为具有如下行为:一方面,货主所起的作用对走私行为的提起具有较为明显的作用,如组织、策划走私渠道,主动寻找非法通关的人员进行合作等;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已经归案的走私人而言,该货主为其主要的客户,绝大部分走私数额均与其有关,此时可能共同承担责任,最终同事被认定属主犯。
四、货物原产地问题
在货主走私案件的辩护中,货物原产地问题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认定问题。
一是罪名罪责认定,如前所述若货物来源于疫区,也可能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因此查明原产地情况,对于罪名定性有较大帮助。同时对原产地的知悉程度亦反应各个行为人的罪责大小,货主可从此情况入手,考虑自身责任大小。
二是关税税率适用情况,以鱼翅这一货物为例,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亚太AP)的相关内容,若原产地为协定的成员国,关税税率应适用税则号列03057100中的特惠税率,即0关税。关税为0的情况将大幅度降低涉案的偷逃税款,对案件从轻认定较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