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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与相识30年的老同学去郑州游玩,因信任遂留宿老同学住处。不

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与相识30年的老同学去郑州游玩,因信任遂留宿老同学住处。不料,老同学竟对其强行搂抱、亲吻和言语调戏。次日通话中,老同学竟又32次说出“我要把你办了”等污言秽语,女子23次明确喊“滚”拒绝!事后,老同学仅轻描淡写道歉,女子则深受困扰,在几个月后,被确诊精神障碍,痛苦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有不同观点。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赵某(女)与王某(男)系30年同学关系,长期保持联系。   2024年4月23日,双方相约一起去郑州景区游玩,当晚赵某留宿王某租住房。   4月24日,赵某称王某对其实施搂抱、强吻及挑逗言语。当日王某微信道歉:“冒犯了对不起,你心里不舒服一定要骂我。”   4月25日,双方手机通话76分钟。赵某指控王某使用“我要把你办了”、“我就是要办你”“我会让你看到人面兽心的”等暗示语言32次,其以“滚”“不能老这么说”明确拒绝23次。   4月27日,赵某微信控诉:“接受你的好意代价太大……又伸手又伸嘴占便宜。”王某回复:“我那天也道歉了。”   2024年9月,赵某被内蒙古某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需系统治疗。   赵某认为,王某违背其意愿实施肢体及语言骚扰,导致其精神损害,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禁止骚扰。   王某辩称,虽然承认发送道歉微信,但系因“招待不周”,而双方互动出于自愿,对话属玩笑,不构成骚扰,赵某因住宿费用不满而诬陷。   法院怎么判?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 骚 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性 骚 扰的认定关键在于两点:(1)违背他人意愿;(2)实施了与性有关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本案中,赵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在4月24日事发后,王某主动道歉,赵某在4月27日明确控诉其“伸手伸嘴占便宜”、“不尊重女性”。这清晰表明赵某在事件发生后不久即明确表达了厌恶和拒绝,绝非自愿或事后反悔。王某的道歉是对不当行为的自认。   赵某还提供了双方通话录音,在长达76分钟的通话中,王某使用了32次暗示语言,如“我要把你办了”等,而赵某明确以“滚”、“不能老这么说”等拒绝23次。这形成了一条持续、清晰的拒绝链条。   在法律上,一次拒绝即构成“违背意愿”,何况23次?王某辩称赵某“谈笑风生”,但这无法抵消其明确拒绝的语言。受害人赵某在尴尬、恐惧或试图缓和气氛时出现“笑”的反应,是常见心理现象,绝不等于同意或接受骚扰。   王某的搂抱、强吻行为以及言语都直接指向特殊暗示和挑逗,明显超出了正常同学、朋友交往的界限,符合“性 骚 扰行为”的典型特征。   法院的认定王某对赵某存在性 骚 扰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王某“招待不周导致诬陷”的抗辩,与微信道歉内容和赵某具体控诉的性质完全不符,无法成立。   2、赵某的精神障碍是否与王某的骚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有其特殊性,往往需要结合医学诊断、事件性质、时间关联、个体差异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赵某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时间发生在骚扰事件之后约5个月。虽然非即时发生,但精神创伤的显现和恶化往往需要时间累积,尤其是在遭受持续性或严重性侵害后。这个时间间隔并非不合理。   法院认定,赵某的精神障碍与王某的骚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该如何认定?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需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主动、故意的骚扰行为,且发生在利用老同学信任的背景下,主观恶意明显。   王某采取的手段有肢体接触和多次言语骚扰,且具有持续性,尤其是电话中的32次暗示和23次拒绝,情节恶劣。   王某的骚扰行为导致赵某被诊断为精神障碍,需要系统治疗,这属于“严重精神损害”的明确医学指征,损害后果非常严重。   而双方30年同学情谊的信任基础被王某彻底滥用和背叛,这极大地加重了对赵某的心理伤害,这种特殊关系亦是重要考量因素。   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了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低估了持续性侵害的严重性、精神障碍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信任关系破坏带来的叠加伤害。   最终,二审在充分前述因素后,判决支持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明显更符合法律精神、更能体现公正和惩戒目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