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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1.5亿元获AR1001药物许可权,布局阿尔茨海默病领域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于2025年7月28日与纽科签订《许可协议》,获纽科授予在研的以AR1001分子作为活性成分的药物,在约定许可区域(中国境内及港澳地区)及领域(用于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的开发、注册、生产及商业化权利。

许可产品情况

AR1001是一款拟用于延缓阿尔茨海默病(AD)疾病进程的小分子口服药物,具有强效、高选择性抑制磷酸二酯酶-5(PDE-5)的作用。该药物由纽科自上游许可方AriBioCO.,Ltd.许可引进后进行后续开发。截至公告日期,其用于治疗早期阿尔茨海默病的全球多中心(包括中国境内)III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中。已开展的临床前研究显示,AR1001可清除阿尔茨海默病相关的淀粉样斑块并抑制Tau蛋白的异常磷酸化,同时抑制炎性反应,并提供神经保护作用。目前的临床试验表明,AR1001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特征和血脑屏障透过性,对早期AD患者(轻度认知障碍至轻度痴呆)有潜在治疗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截至公告日期,全球范围内尚无同靶点用于治疗阿尔茨海默病药物获批上市。

交易对方情况

纽科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地为中国香港,董事长为HyoYeonJang。该公司专注于神经退行性疾病领域阿尔茨海默病创新药、人工智能创新药开发平台以及阿尔茨海默病血液检测研发。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香港执业会计师NgKaHong审计(按照香港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标准编制,单体口径),纽科总资产约为311万美元、所有者权益约为-13万美元;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纽科尚未实现收入、净亏损约为13万美元。HyoYeonJang、HeonJungHuh、LeChen分别持有纽科40%、30%和30%的股权。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许可内容:纽科授予复星医药产业独家商业化许可产品(针对进口产品)的权利,以及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独家开发、生产、注册和商业化许可产品(针对本地化产品)的权利。经书面通知纽科后,复星医药产业可依约向其关联方进行分许可;如拟向其他第三方进行分许可,则应征得纽科的同意。

许可区域:中国境内及港澳地区。

许可领域:用于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

付款:复星医药产业将就本次许可向纽科支付至多人民币1.5亿元(包括首付款、监管里程碑付款),其中首付款人民币4000万元;根据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注册上市进展,支付至多人民币1.1亿元的监管里程碑款项。此外,基于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年度净销售额达成情况,复星医药产业依约支付分梯度的销售里程碑款项。

销售分成(仅适用于本地化产品):复星医药产业应根据年度净销售额,按约定的低两位数百分比向纽科支付销售分成;如于许可区域有竞品上市,则销售分成比例将按已上市竞品的数量作相应削减。销售分成的支付期限(按适应症分别起算)至本地化产品首次商业化之日起15年止。

生产、供货及技术转移:于生产技术转移完成前,许可产品的生产和供应由纽科负责,双方将就此另行签订供应链协议;于生产技术转移完成后,复星医药产业将作为本地化产品的MAH,负责本地化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优先权:除许可产品外,如上游许可方开发了针对许可领域的PDE5口服小分子抑制剂或含有AR1001及其他活性成分的产品,复星医药产业就该(等)产品的商业化权利拥有与纽科的优先谈判权。于《许可协议》签署后的180天内,复星医药产业、纽科及上游许可方将就许可产品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地的独家商业化权利许可事宜另行商议。

上游许可方承诺:如纽科与上游许可方关于许可产品的相关许可协议终止,则上游许可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接《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协议终止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终止《许可协议》;如出现纽科未于约定期限就进口产品获得许可区域内的上市批准、且双方未能就一款替代产品达成许可合作,进口产品出现断货,纽科未按约定进行技术转移等情形,复星医药产业有权终止《许可协议》;如出现许可产品未于约定期限内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等情形,则纽科有权终止《许可协议》。

生效及争议解决:《许可协议》自2025年7月28日起生效,相关纠纷和争议可依约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合作影响与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旨在充分发挥复星医药集团在临床、开发、注册和本地化生产等方面的已有优势,进一步丰富集团中枢神经领域的产品管线、完善市场布局,从而增强集团在该治疗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并为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提供更多治疗选择。

不过,公告也提示了风险。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临床开发、注册、生产(如有)、商业化等还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药监局等)的批准。药品研发具有不确定性,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能否完成相关临床试验、以及能否获得上市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许可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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