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入职上海某公司工作,自2019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谢某担任公司高级专业代表。公司在《费用报销政策》中载明:员工主管/费用报告审批人应对报销相关政策有深入的了解,确保下属员工同样理解并遵守本政策,并负责审核费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违反本政策和流程的员工,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7月11日,谢某下属柳某向公司提交申请,称计划于7月14日晚在某酒店举行预计12人、消费金额3600元的用餐拜访活动,谢某参与了当晚的用餐。同年8月1日,柳某填写7月14日用餐人数33人,实际消费金额9800元的报销申请,并提交了用餐发票、餐厅小票。谢某作为部门主管予以审批通过,公司之后向柳某支付了该笔餐费。
2023年7月底,公司财务在对柳某的报销记录进行常规审查,发现柳某该次的报销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并向谢某进行核实,谢某承认自己犯了审核不严谨的错误。同年8月3日,公司以谢某作为员工主管未尽费用报告审批责任,且已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谢某遂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公司解除谢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有审批职责的劳动者未履行该职责,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劳动者作为部门主管应当对自己的审批行为负责,不得滥用审批权限。
本案中,公司《费用报销政策》明确规定,员工主管/费用报告审批人应对审核费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有审慎的核实义务。谢某作为入职多年的老员工,对公司报销及审批相关政策完全知晓。柳某通过虚报用餐人数的方式向公司申请报销餐费,显然违反公司报销政策。而作为部门主管的谢某当晚参加了用餐活动,对实际用餐人数不可能不知道。在此情形下,谢某滥用主管审批权限批准该笔费用的报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的职业素养,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进一步释明,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重视利用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诚实守信地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费用报销政策》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有谢某签字,完全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谢某未尽审慎审批职责,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需向谢某支付补偿或赔偿。
文/张春球摄/李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