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一宝妈带3个月大的宝宝到育婴馆洗澡。洗完后,店员帮宝宝穿衣,而宝妈被人叫去结账。短短几分钟内,因店员疏于看护,背身聊天,宝宝从1.2米高的操作台坠地,当场大哭。宝妈追责时店员仅含糊回应“不好意思”,直到宝妈坚持调取监控才看到真相,随即愤怒报警。 7月25日都市现场报道,林女士带着 3 个月大的宝宝出门,去育婴馆给宝宝做日常洗澡和抚触。 流程和平常一样:先游泳、再洗澡,最后由店员把宝宝放到 1.2 米高的软包护理台上穿衣服。 当时,一名店员正在给宝宝裹浴巾,林女士在一旁等待。 突然,前台喊林女士去结账,说系统马上要做盘点。 林女士看店员已经扶住孩子,想着就几步路,便过去把套餐费结了。整个过程不到 3 分钟。 等林女士付完钱回来,就听到孩子撕心裂肺地哭。 林女士心里一紧,赶紧询问宝宝发生了什么事? 谁知,店员只反复说“不好意思”。就没有下文,也不告诉林女士宝宝坠地。 林女士感觉不对劲,宝宝刚才不是好好的吗,现在为什么哭闹不止? 她紧紧地看了宝宝,却没发现什么异常,可是她总觉得哪里出了问题,得不到答案的她,立马提出要求查看监控。 店员一开始推诿涉及隐私,不方便查看,林女士只能报警。 最终,店员打开监控,监控画面显示:店员完全背过身去跟同事聊天,心思都不在宝宝身上,宝宝蹬掉浴巾,从台面翻滚坠地。 宝宝“哇”一声就哭开了。 林女士看得心都在滴血,整个人都傻掉了一样,她担心宝宝身体不舒服,于是赶紧把宝宝送到医院做检查。 不幸中的万幸,宝宝暂未发现严重损伤,林女士心还是提到了嗓子眼。 而育婴管的做法让林女士寒心,宝宝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她现在都没有收到育婴管的道歉和赔偿,她不能这样就算了。 林女士只想讨一个公道:既然收了全程陪护的钱,就该对孩子负责;既然开了母婴馆,就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育婴管设施不合规:操作台高达1.2 m,且无护栏、无安全带,明显超出《婴幼儿护理台安全要求》建议的≤0.9 m并应设≥20 cm护栏的标准。 人员严重失职:店员收取“全程陪护”费用却背身聊天,构成重大过失。 事后处置失当:未立即陪同就医、未正式道歉,进一步扩大了损害。 以上,育婴管存在各种管理的漏洞,育婴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育婴馆应对婴儿坠落所致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育婴管也必须内部整改,杜绝后患。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育婴馆向林女士收取“全程陪护”费用,双方即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店员背身聊天、未履行全程陪护义务,属违约;宝宝因此坠地受伤,育婴馆应依第584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婴儿虽暂未检出严重器质性损伤,但头部着地、剧烈疼痛及惊吓,可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林女士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提醒大家,看护婴儿一定要多加留心,不能马虎,作为母亲,视线一定要留在宝宝身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