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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女子与男友举办了婚礼仪式,并收取对方11万彩礼和三金,但未领证。同居一

河南南阳,女子与男友举办了婚礼仪式,并收取对方11万彩礼和三金,但未领证。同居一年多后,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男友暴打女子一顿,女子气愤不已,离开男友家结束同居关系。随后,男友起诉女子要求她返还全部彩礼和三金。 据红星新闻报道,男子丹某和女子小李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二人相识后都对对方感觉不错,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2022年6月,二人订了婚。 订婚时,丹某家里给了小李家60000元的彩礼,并给她买了金戒指、金项链和金手镯,共计花费24300元。同年12月,丹某和小李举行了结婚仪式,丹某又向李某付了50000元的彩礼。 婚礼仪式后,丹某开始和小李同居,但是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然而,婚后不久,小李就发现丹某和结婚前不一样了,他脾气急躁,而且不再像婚前一样忍让哄着自己了。渐渐的,丹某和小李之间开始产生矛盾。 2024年2月,丹某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和小李发生矛盾,小李又委屈又气愤,和丹某吵得不可开交,谁知丹某急脾气一上来,竟然啪得给了小李一巴掌,随后将她打了一顿。 小李又心寒又生气,直接离开了丹某家,从此结束了和丹某的同居。 随后,双方因为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协商无果,2025年4月,丹某直接将小李起诉了,要求她退回116000元彩礼,以及黄金折价款24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丹某又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彩礼金额变更为110000元,要求黄金原物退还,不再折价。 那么,小李是否应该返还彩礼?最后会怎么判?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李与男友丹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同居,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情形。 虽然法律规定了小李和丹某这种情况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绝对的全额返还,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一般来说,未领取结婚证的,会综合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返还的金额。 彩礼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 虽然小李和丹某未领证,但他们举办了婚礼并同居长达一年多,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同生活事实。 并且,在同居期间丹某脾气急躁,因琐事暴打小李,导致二人关系破裂,丹某在这段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考虑,虽然小李和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但由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事实,以及丹某的过错等因素,若简单判决小李全额返还彩礼,对小李来说有失公平。 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当婚姻关系无法缔结时,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李和丹某举办婚礼后,已经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二人对于丹某给付彩礼一事均表示认可。 根据小李提供的证据,二人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的起因主要在于丹某,而且二人婚姻关系无法履行,是因丹某殴打小李所致。 综合二人同居时间、双方的过错等因素,判小李返还丹某彩礼50000元,并返还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原物,驳回丹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二审维持原判。#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