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一男子于酒店举办乔迁宴。期间,同村的一位村民不请自来,还在宴席上饮酒致醉。之后,该村民拒绝听从男子的安排,执意骑摩托车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男子不慎掉入水沟,当场殒命。 事后,村民的家属将男子以及当天同桌饮酒者一并告上法院索赔40万元,法院这判了! (信源: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025 - 7 - 24) 据悉,2025年1月初的某天中午,老徐为庆贺乔迁之喜,特意在当地一家酒店摆了乔迁宴。 开席不久,同村的王某不请自到,到酒店后,找了个空位就坐下了,与同桌的老蒋、老邓、老何喝起酒来。 几人你来我往互相敬酒,倒也没人强劝谁多喝。 中途老徐按惯例逐桌敬酒,走到这桌时见酒没了,还拿了瓶新的给他们添上,又敬了一杯。 宴席散场后,老徐看到王某要骑摩托车,赶忙拉住他,劝他莫要酒驾,让他乘坐自己安排的车辆回家。 可老徐一转身招呼其他客人的空当,王某就偷偷骑上摩托车走了。 结果没走多远,由于酒精发作,王某控制不住车子,连人带车栽进了路边的水沟里,当场死亡。 事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72.88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交通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他要负全责。 然而王某的家人却不这么认为。 他们觉得,老徐作为办酒的主家,还有和王某一起喝酒的老蒋、老邓、老何,对一起喝酒的人都有安全照顾的义务。 正是因为这几人没有尽到责任,才致使王某出事。 于是,他们将这四人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40万余元。 1、按照大众的朴素观念,主家乔迁办宴,邀请四方宾客,本就是为了图个喜庆和吉利。 可是,王某未受邀请却不请自来,主家没有赶人,敬酒时还添酒,散场后特意劝他莫酒驾,甚至安排了车,可以说已经是很仁义了。 即便如此,王某仍然不听劝告,执意独自在醉酒的状态下离开,最终发生车祸,又怎能归咎于他人呢? 2、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又该如何评判此案呢?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徐等人是否要对王某家属赔偿,主要看其对王某酒后骑车发生车祸身亡是否存在过错。 也就是在本案中,老徐等人是否担责,主要着重审查他们是否对王某尽到共饮人的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其一、对于老徐来说,他作为乔迁宴的主办者,在席间明知王某饮酒,并且能够预见到对方酒后骑车可能会发生危险。 虽然老徐在此过程中进行了劝阻,但在劝阻无果后,未能进一步采取措施阻止王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而且也没有在事后确认王某是否安全到家。 老徐没有完全履行对王某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对于老蒋、老邓、老何这三名共饮者而言,在席间喝酒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并且众人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王某在离桌时也没有表现出醉酒的状态。 所以老蒋、老邓、老何无需对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三、对于王某本人而言,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遵守“酒后不骑车”的规则,并且也应当预见到醉酒骑车可能面临的危险。 基于此,他不顾自身安全,仍然而为之,酿成如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法院经综合审理后判定,由王某本人承担95%的责任,老徐则承担余下5%的责任,即要向王某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000余元,其余人不承担责任。 原本是一场喜宴,却因王某饮酒后不听主家劝阻,一意孤行,闹成这样,虽然他不幸离世令人痛心,但他的做法实在不值得提倡。 喜宴之上,主人难以面面俱到,客人应当适量饮酒,酒后更要听从安排,既保护自身安全,也免得给主人添乱。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