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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董冰因短线交易被罚10万元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对董冰短线交易“振江股份”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董冰,1985年11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在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监事。

经调查,在董冰担任振江股份监事期间,其亲属出现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情况。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制并操作本人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股,累计卖出36,500股;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10日,董冰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股。

自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36,500股,违规交易金额达1,222,966.00元。相关违法事实有振江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江苏证监局认为,董冰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董冰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本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若董冰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发布于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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