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女子隐瞒已婚与男子相恋,一年后,怀孕数月的女子提及结婚问题,可这时男子才知她已有婚姻,尽管她解释会离婚与其结婚,男子仍无法释怀,随后两人因彩礼问题闹崩,女子一气之下跑到医院做了引产,可她越想越憋屈,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向他索赔5.3万损失。 据闽南网7月22日报道:阿华刚结束一段失败的婚姻,心情特别低落,便来到上海打工。 就在他沉浸在离婚的阴霾中无法自拔时,他遇到了同是来上海打工的小丽,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 他们渐渐熟络,一来二去的,一种微妙的情愫在他们心底悄然滋生,两人顺理成章地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然而,这段看似美好的感情背后,却隐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 小丽这边与阿华轰轰烈烈地谈起了恋爱,另一边其实她已结婚,有家庭有丈夫。 他们夫妻感情不好,便离开家出来打工,正好遇到感情空虚的阿华,可她将这个重要的已婚事实深深埋藏在心底,没有向阿华透露分毫。 而不知情的阿华从过去的婚姻中解脱,带着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全身心地投入到与小丽的这段新感情中。 在热恋的日子里,他们如胶似漆,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 一年后,已怀孕数月的小丽,满心期待着能和阿华步入婚姻的殿堂,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她母凭子贵,觉得自己身怀六甲,阿华家一定得重视她,于是,她提出高额的彩礼要求。 正当阿华陷入彩礼压力,与小丽产生纠葛时,小丽也向他坦白了自己尚未离婚的事实。 这个真相如同一记重锤,狠狠地砸在了阿华的心上,他对小丽的信任瞬间崩塌,他可以接受小丽结过婚,但不能接受她让自己成了小三! 自己真诚相待,可小丽却欺骗他,这么重要的事情都瞒着他,怎么可以这么没底线? 他不知小丽有多少事瞒着他,两人的关系也因此出现了巨大的分歧,开始不断争吵。 尽管小丽解释说,她爱的是阿华,会与丈夫离婚与他结婚,更何况两人的孩子即将出生! 可阿华心里就是过不去这个坎,甚至气愤地说:他怀疑这个孩子不是他的,说不定是谁的呢!自己可不想当冤大头! 小丽气得暴跳如雷:你根本不是我离没离婚的问题,就是不想出彩礼!你就是孬 种,不想为孩子负责,没有担当!你算什么男人? 小丽看着自己日益笨重的身体,想到孩子的未来,而阿华却在这时表现出对婚姻的犹豫和退缩。小丽的内心充满了无助和绝望! 小丽感觉这段感情无法继续,那孩子出生也是遭罪,作为母亲不能给他幸福绝不让他来世间遭罪! 她思前想后,最后作出一个残忍的决定,独自去了医院做了引产。 小丽无法忍受身体的疼痛和失去爱子的心碎,越想这事越憋气,一纸诉状把阿华告上法庭,让他承担自己引产造成伤害的损失5.3万。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虽小丽隐瞒已婚事实在先,但阿华在恋爱期间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避孕措施,事后又对小丽怀孕及引产事宜采取回避态度,其行为与小丽引产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小丽怀孕及引产的过程,对其身体机能和心理健康都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如可能出现感染、大出血等身体伤害,以及引产带来的心理创伤等,这都属于对其健康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丽明知自己还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阿华谈恋爱,并怀孕,而后因彩礼与隐瞒事实致使两人闹崩,分道扬镳,最后去做了引产手术。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阿华对流产胎儿是否为自己亲生提出质疑并申请亲子鉴定,但因胎儿已引产无法进行鉴定。 法院依据小丽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聊天记录等,发现小丽怀孕后阿华曾认可该事实,根据“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引产胎儿与阿华行为之间存在高度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亲子关系的关联性,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法院考虑到男女身体差异,小丽怀孕及引产客观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而双方对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所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阿华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酌定由阿豪承担小丽损失的40%,赔偿6259.59元。 有人说,已婚女子出轨,和男人发生关系怀孕,向情夫要彩礼!男人发现她已婚,不给彩礼,她就把孩子打掉,还要向男人要钱!男人的人权在哪里? 有人说,没有进行亲子鉴定怎么认定被打掉的孩子是男人的?凭啥让男人赔钱?这个男人有点冤! 还有人说,女方还是太保守了,直接告强奸至其怀孕,到时男方跪着求你出谅解书。 您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