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
关于印发《阳泉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
“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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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增强旅游行业及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文明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阳泉实际,制定我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红黑榜”制度。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部署,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文旅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氛围,引导和督促旅行社、分社及导游依法规范经营,有效减少旅游投诉纠纷,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阳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分社以及取得合法资质在本市从事导游服务的从业人员。
市文化和旅游局以12345政务服务平台、旅游信访案件、旅游投诉、涉旅舆情、执法检查等信息和数据作为上榜重要依据。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对守法诚信经营、服务品质优良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公开表扬,对诚信缺失、服务不规范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进行曝光。
三、发布标准
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照以下标准开展“红黑榜”评定与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当月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列入“红榜”:
1.获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
2.受到游客表扬(信件、锦旗等)或典型事迹被媒体公开报道的;
3.积极参与文明旅游志愿者活动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4.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在全行业表现突出,旅游产品和服务好评度高的;
5.经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1.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投诉,拒不配合投诉处理、调解,导致问题升级发酵的;
4.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
5.拒不配合文旅部门管理且拒不改正的;
6.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突出,游客投诉集中,诚信度低的;
7.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
8.经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布程序
(一)信息采集。“红黑榜”每月发布一次,由县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信息进行归集,据以提出“红黑榜”建议名单,于每月初报市文旅局统一整理汇总。
(二)研究审定。市文旅局组成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红黑榜”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确定拟发布“红黑榜”名单,并同步向省文旅厅报备。
(三)陈述申辩。对拟发布“红黑榜”名单,特别是拟列入“黑榜”名单的,须提前告知相关主体,听取其申辩意见,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四)公开发布。经上述程序后确定最终发布名单,由市文旅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于每月10日公开发布当月“红黑榜”名单。
五、发布期限
旅行社、分社及导游被列入“黑榜”满3个月,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黑榜”。连续2个月及以上被列入“黑榜”的,“黑榜”发布期限按每列入一次3个月累加。
六、结果应用
将“红黑榜”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列入“红榜”名单的,在社会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减少抽查检查频次。对列入“黑榜”名单的,依规增加抽查比例及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