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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在家吃馒头时突然死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载明男子为猝死。料理完男子的后

上海,一男子在家吃馒头时突然死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载明男子为猝死。料理完男子的后事,家属才发现男子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要求保险赔付。保险公司表示,猝死属于非意外死亡,属于免责条款,不赔!男子家属:他是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情况,应该赔偿。闹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据闽南网7月19日报道,男子潘某在家吃馒头噎死,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

2023年11月,48岁的潘某和以往一样,在家陪母亲一起吃饭。潘某吃馒头时,吃着吃着突然倒地不起,失去了意识。

这把潘某的母亲吓得不轻,也当场晕厥过去。邻居发现了不对劲,这才赶紧拨打120急救。

等救护车赶到现场,潘某心跳已经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诊断发现,潘某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载明,潘某属于猝死。

随后,家人将潘某遗体火化,整理遗物时发现,潘某2017年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理赔金额为10万,目前还在保险期限内。

潘某是吃馒头噎死的,明显属于意外事故,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算是潘某给家人的最后安慰。

可谁知,潘某家属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提出,猝死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合同里面明确规定,猝死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潘某的既往就诊记录得知,潘某存在多种疾病,身体状况极差,而且死亡证明写的死因为猝死,这完全符合免赔条款,不应理赔。

潘某家属不同意,潘某明明是吃馒头噎死的,这就是意外死亡,凭什么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潘某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在潘某已经火化,无法证明潘某是吃馒头导致的窒息死亡,只能说明是猝死。

最终,保险公司愿意作出让步,通融赔付潘某家属两万余元。如果要想获得更多赔偿,潘某家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对此,潘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赔偿10万元。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免责”,但需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理赔。

《保险法》近因原则规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是指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若近因属于承保范围,则保险公司应赔付。

医院记录显示潘某口腔有未咽下的馒头,家属主张窒息致死,但死亡证明载明猝死。

家属需初步证明死亡与意外的关联性。但因遗体火化导致证据不足,法官需综合现有证据推定死因。

保险公司若主张猝死为近因,需提供潘某既往疾病与死亡直接相关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猝死”在合同中定义为“潜在疾病导致的非暴力性死亡”,而家属主张系“食物堵塞气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二者存在争议。

因此,应作有利于家属的解释,即“窒息致死”属于“意外伤害”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

最后,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共计支付约半数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