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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以离婚“净身出户”逃债,法院这样判……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本来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努力来逐步还清,但有人采取了在离婚协议中将全部财产转归一方所有,由另一方“净身出户”承担债务的方法,导致其在债务纠纷败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种做法看似巧妙,最终双方依然要对共同债务担责。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此类财产分割约定无效,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吴水保通讯员尤燕玲熊威

(CFP)

案情概述:确认欠款后夫妻离婚债权人追不回欠款起诉

杜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11月结婚。杜某系泉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何某是该公司监事。两人于2017年7月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产及一辆轿车均归何某所有,杜某承担相关财产的剩余贷款。2018年1月,经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支付福建某公司货款100万余元。后法院对A公司、杜某强制执行,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福建某公司后来发现,2016年9月,A公司确认尚欠福建某公司货款100万余元,几个月后杜某就与何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及车辆均归何某所有。福建某公司据此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杜某、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夫妻串通转移财产逃债认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何某担任A公司监事,二人共同经营该公司,对诉讼争议债务均知悉。但两人在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仍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车辆均归何某所有,并由杜某承担相关财产的剩余贷款,由此可以认定杜某与何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综上,法院对福建某公司关于确认杜某、何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车辆分割约定无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杜某、何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产、车辆分割的约定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离婚不是逃债手段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法官介绍,离婚从来不是逃避债务的手段。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许能了断夫妻间的人身纠葛,但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并不会因一纸离婚协议而凭空消失。夫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及债务处分的约定,受到撤销权、代位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其中,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福建某公司主张何某与杜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影响其债权实现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官提醒,有些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将优质资产“合法”转移给一方,自己则背负全部债务“净身出户”,导致其在债务纠纷败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在离婚中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债权人有权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或者确认该约定无效。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