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网易号-无忌财谈) 据悉,网名“周瑜也没错”(下称“周某”)爆料称,其在早高峰地铁中被指控顶蹭一名女性臀 部,被警方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关键证据为两名女性乘客的指证,一人为直接接触者,另一人声称同日遭类似顶蹭。 周某全程否认故意接触,称“手举起来未动,仅背包可能触碰他人”,并强调: (1)其无直接动作,如未抚摸、掏弄等; (2)无客观证据,监控未拍到猥亵行为,衣物未检出生物痕迹; (3)环境背景,事发时车厢极度拥挤,身体接触难以避免。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周某申诉后, 目前,周某正进行第二次申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本案核心在于“地铁拥挤环境是否天然构成强制手段”? 法院认为车厢极度拥挤导致被害人无法躲避身体接触,本质上剥夺了其反抗能力,符合“其他强制手段”特征。这种观点将环境强制性视为犯罪构成要件,无需行为人额外施加暴力。 现行法律未明确定义“利用环境强制”的边界。司法实践常以被害人是否难以反抗作为判断标准,但公开报道未披露周某是否存在故意贴近、跟随等强化“强制”状态的行为,仅以环境拥挤定罪,或存在客观归责风险。 在检察院或法院看来,周某以特殊部位顶蹭女子敏感部位推定具有这种意图,认为该动作超出正常碰撞范畴。 在缺失监控、生物痕迹等客观证据时,如仅凭被害人指认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仅有被害人陈述不能定罪,需其他证据补强。本案另一证人证言成为关键补强,但周某质疑该证人与其不同车厢,证明力存疑。 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周某有权继续申诉,一旦启动再审,仍有可能获得无罪机会。但是,在此期间,不影响周某执行刑罚。 周某如再审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在获得无罪判决后,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让我们静待周某的申诉结果,或有更精彩的后续。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