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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名男子因儿子夭折与医院产生纠纷,律师主动联系帮忙维权,取得赔偿款88万元

广州,一名男子因儿子夭折与医院产生纠纷,律师主动联系帮忙维权,取得赔偿款88万元后,律师却拿走55万代理费用。男子觉得被欺骗,律师则称是自己靠专业技能额外争取的赔偿款,是自己应得的。双方争执无果后男子将律师投诉至广州律师协会,律协立案一年依旧没有音讯,如此天价律师代理费到底合不合理?

据红星新闻7月17日引自华商报报道,2020年元旦韦先生二儿子6个月大时意外生病,他带孩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就诊。

正值元旦期间医院繁忙导致孩子没有得到及时医治而不幸去世。韦先生悲痛之余,准备投诉医院获得赔偿。

此时自称姓邓的一名律师不请自来,主动表示可以帮韦先生获得赔偿,韦先生事后回忆,邓律师还称可以先不收律师费,等结果出来了,再谈钱。

韦先生与邓律师见面,并就委托事宜双方签订了一份《咨询合同》。合同写着乙方为“新诸葛(广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内容中则规定乙方为韦先生提供300个小时的法律咨询服务,韦先生所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金23万元以上的金额部分作为支付给乙方的咨询费。

2023年,调解中心根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方在韦先生孩子死亡的事件中存在过错责任,并判赔偿88万元。取得赔偿后,邓律师要求获得55万律师费用。

领取赔偿前邓律师曾拿出一份承诺书让韦先生签字,但没有写清金额。根据韦先生当时拍下的《承诺书》照片显示,调解书编号、一次性补偿金额均为空白,后方没写日期却有韦先生的签字和手印。

被拿走55万律师费后韦先生虽意识到可能被“坑骗”,但因为赔偿款转账银行卡一直由对方掌控,还是选择与邓律师协商。

双方在取款当天下午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邓某退回8.3万给韦先生,韦先生取得的赔偿款因此提高到30多万。

而当时拍摄的委托合同照片显示,乙方变为广东泰逢律师事务所,内容为韦先生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5.5万元整,日期是2023年12月15日。

但是根据韦先生的陈述,实际签字的时间是2024年5月31日下午,签字后,对方便转账了8.3万元。通过查询银行流水也证实了这一点。

事后韦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他询问老家朋友,别人表示律师风险代理的费用最多不能超过标的的18%,言下之意是韦先生上当了。韦先生又询问医调委,发现邓律师办理业务时存在故意隐瞒,让自己在鉴定和调解时都没能到场。

韦先生于是在2024年向广州律师协会投诉邓律师和高价律师费。而截至2025年7月,韦先生称自己始终没有收到广州市律协的回复。他此前还向广州市司法局等单位进行投诉,也未获得回应。

记者联系到另一方的邓律师,对方坚称案子难度大,自己尽责尽力取得赔偿,双方也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自己取得高额律师费的行为合法也合乎市场规则。

他还回应称,韦先生的委托不是风险代理,只是约定一个委托费用,韦先生之前认可了55万的律师费,现在又来反悔。

那么什么是律师的风险代理,本案又到底属不属于风险代理呢?

根据《民法典》对代理的规定,律师的风险代理是委托人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的诉讼代理方式,而案件执行后代理人按执行到位债权比例收取报酬。

通俗来说,就是律师先不收费,根据取得的赔偿以及律师出力的程度在事后取得费用。风险代理的“风险”,是说如果败诉没有取得赔偿,律师承担无法取得报酬的风险。

又根据司法部规定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不能超过18%,具体到本案则为16万元,如果邓律师的代理行为符合风险代理,那么其55万的收费远超规定。

具体分析看,邓律师虽然否认本案是风险代理,但是在其实际代理过程中的行为,显然符合风险代理,即先办事后收费,其最早联系韦先生时也用了这番说辞。

而邓律师提出不是风险代理的原因,则是源于和韦先生签订的《咨询合同》、《承诺书》和《委托书》。

可仔细观察三份合同就能发现不合规处非常之多。双方最初签订的《咨询合同》乙方为科技咨询公司,这类公司一般没有代理的资格;正式的《委托合同》标注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实际签订于2024年5月31日,存在日期造假。

而在委托具体过程中,律师让当事人签署空白《承诺书》,刻意隐瞒赔偿金额,则可能构成欺诈;律师主动联系当事人并知晓其详细情况,涉及隐私泄露和不正当承揽业务。

因此,韦先生投诉邓律师天价收费是有道理的,对于合同存在的问题,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诉求退一部分律师费和合理赔偿。

邓律师不合理收费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可能会受到律协的罚款和停业惩罚,更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

律师行业收费不合理、律师不正当获得案源信息等问题,也亟需出台合理办法,整治不合规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促进法律服务业收费透明化,建立法律服务业消费者的反馈投诉机制。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