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和两个朋友喝酒,凌晨2点一起回到朋友家休息,不料3人关门声音太大,吵醒了邻居,邻居就拿着刀过来,追着朋友从楼道到室内,朋友身上中了好几刀,男子为了救朋友,冲上去反抗,结果失去了生命,事后邻居却被认为是存在精神障碍。 据凤凰网,7月15日报道,肖女士在家中,突然接到丈夫朋友打了个电话,语气焦急,说话哽咽,让她赶紧来处理事情,说她的丈夫没了。 听到这个噩耗,本来还有睡意的肖女士瞬间清醒,手颤抖起来,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她赶紧去找丈夫。 直到她看到丈夫,丈夫的衣服已经沾满了鲜血,人已经没有了呼吸,她才知道,她真的没有丈夫了。 这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为何丈夫是去喝酒的,好端端的人怎么就没了。 事情要从晚上2点说起,肖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在傍晚的时候跟肖女士说,他要和朋友田先生,还有露先生一起喝酒,可能晚上喝多了就不回来了。 丈夫的这两个朋友,肖女士是认识的,三人经常在一起喝,肖女士就没有太担心,她没有等丈夫,早早就睡觉了。 张先生和露先生,还有安先生,晚上喝酒确实一喝就喝到了深夜,他们两点才回去休息。 他们是一起回到安先生家休息的,当时3人都喝多了,做事就少了点分寸,关门的时候就大声了一点儿。 悲剧就此发生,安先生的邻居田某怒气冲冲地出来了,开口就说,他们关门的声音太大了,把他吵醒了。 田某对此非常不满,和安先生吵了起来,安先生也是喝多了,没有意识到自己有错在先,他也和田某吵了起来。 结果田某从家中拿出一把刀,从楼道追砍安先生到室内,直到安先生中了好几刀。 眼前的场景瞬间让张先生,还有露先生清醒过来,露先生被眼前的一幕吓坏了,本能地逃跑了。 但张先生没有逃跑,他看到好友安先生有难,就想救自己的好友,他冲了上去。 结果喝多的他,根本不是田某的对手,田某对着他又是好几刀,张先生就此失去了生命,安先生也受了重伤。 当肖女士得知自己的丈夫就此失去生命,她伤心,难过,她要追究下去,她要替丈夫讨个公道。 事情发生之后,他们也报了警,经过调查,大家惊奇地发现,这个田某竟然存在精神障碍。 当肖女士得知这个消息,心里很不是滋味,她知道她有可能无法替丈夫讨公道了,一旦这个田某有精神障碍庇护他,他有可能不需受到惩罚。 想到这里,肖女士不甘心,凭什么他存在精神障碍就可以随意伤害他人,剥夺他人的生命,难道他的命是命,别人的命就不是命了吗? 她和丈夫那么相爱,他们还年轻,他们的好生活才刚刚开始,却因为一个关门的声音,因为田某的精神障碍,就此失去生命,这对她的丈夫不公平。 她的丈夫是救人,反而失去生命,肖女士不愿丈夫就此消失于人世,她将此事曝光,让大家评评理,是否因为田某存在精神障碍,就可以万事大吉。 对此,大家纷纷热议,不少人觉得,就算田某存在精神障碍,他因为一个关门声,他的行为就造成一死一伤,如果他不需受到一丁点儿的惩罚,这不公平,也难以安人心。 精神障碍的存在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更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正是这一类人,有精神障碍的存在,监护人更加要承担责任,不可以让这一类人出来伤害他人。 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大家都觉得应当让田某受到惩罚。 那么该如何来认定这件事情呢? 1、正常情况下,田某的行为导致他人一死一伤,他主观意识上是存在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田某不存在精神障碍,他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行为是很恶劣的,他应当受到严惩。 2、现在这个田某被认定存在精神障碍,他也不是可以万事大吉的。 《刑法》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如下: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若精神病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如病情缓解期患者),实施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清醒期间犯罪需负刑事责任,发病期间犯罪经鉴定确认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强制医疗。 如果当时这个田某,意识是清醒的,他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3、发生这样的事情,就算田某当时存在精神障碍,他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为这件事情,导致张先生失去生命,安某受伤严重,他们可以追究赔偿。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田某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