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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男子在平台上买了张演唱会门票,可在演唱会前一天,他突然接到消息,说家中

陕西西安,男子在平台上买了张演唱会门票,可在演唱会前一天,他突然接到消息,说家中老人去世了,男子连忙赶回老家,并申请退票,客服说得提供死亡和火化证明,男子跑前跑后凑齐材料后上传,却被驳回了,客服又改口说不支持退票了。男子气得投诉,而记者查到一件让他更加惊讶不已的事…

7月16号,南国今报报道,白先生最近因为一张票心里堵得慌。

去年10月他在大 麦网下单买了张凤凰传奇演唱会的门票,日期定在11月3号。

听说偶像要开唱,他早早付了款,满心期待这场音乐盛宴。

谁知,意外却赶在演唱会前先来一步。

11月2号凌晨,白先生接到家里急电,他的奶奶过世了。

亲人离世的悲痛瞬间冲散了所有看演出的念头,他连夜赶回老家操办后事。

这时他突然想起那张还没使用的门票,于是赶紧联系平台客服说明情况。

客服回复,如果想退票,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白先生强忍悲痛,奔波于殡仪馆和派出所之间,终于备齐所有材料。

当他将盖着红章的证明文件拍照上传,等待退款结果时,平台却驳回了他的申请,表示不支持退票。

白先生纳了闷了,自己遭遇了这么大的变故,提供了这么齐全的证明,人也确实不在了,咋就不能退?

收到白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发现,像白先生这样在平台遇到退票难题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

记者在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上检索关键词“大 麦”,一下子就弹出了超过8.17万条检索结果。

仔细一看,大部分都是消费者的投诉。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有的是消费者反映平台存在“霸王条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予退票。

消费者觉得自己花了钱买票,却因为一些突发情况不能去看演出,平台却一点都不通融,这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还有的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抗力,比如生病、家里有急事等无法到场,平台却拒绝退款,让消费者感到很无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钱打了水漂。

有消费者调侃,说这买票时页面跳得飞快,退票时规矩比城墙还厚!

虽然事情是去年发生的,但这股气憋在白先生心里,直至今年还没消。

他越想越无奈,为什么按照规定上传相应证明了,却还是被拒绝退款?谁家没个急事,难道这损失只能让消费者全担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演唱会门票不支持退款这一点是否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票务平台在售票时使用的“不支持退款”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

这些条款是票务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消费者在购票时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几乎没有与票务平台协商修改条款的空间。

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票务平台不能仅从自身利益考虑制定“不支持退款”条款。

如果票务平台没有以合理方式,如显著提示、详细说明,让消费者知晓该条款,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票,那么消费者可以主张该“不支持退款”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在白先生的案例中,如果平台未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白先生就有理由认为该条款无效,其因奶奶离世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要求退款应得到支持,这表明“一刀切”的“不支持退款”条款在未履行必要程序时缺乏合理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与演唱会门票“不支持退款”条款的关联:“不支持退款”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的可能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有在合理情况下获得退款权利的预期,而“不支持退款”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这一权利。

依据这个法条,票务平台如果要设定“不支持退款”条款,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该条款不能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在白先生案例中,奶奶离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观看演唱会,此时“不支持退款”条款若不区分情况一概适用,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平台拒绝退款,可能违反了该法条中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要求,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支持退款”条款是不合理的。

对于白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你有没有类似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