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以物抵债”协议无法履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及案外人李某就某项目达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各合伙人投资款所占份额,后案外人李某、原告杨某陆续退伙。2022年8月4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就退伙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股权转让费164万元,因某公司没有现金支付上述转让费,遂用三套房屋等折抵转让费。协议书签订后,杨某对上述三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但上述三套房屋已于2024年经法院裁决归案外人李某所有。原告杨某知悉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款项。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应履行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因某公司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其向杨某抵债的三套房屋被法院查封处理,所有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案外人李某所有。某公司以案涉三套房屋抵债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未按约定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杨某要求某公司继续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提醒]
债权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前应对拟抵债不动产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明确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协议签订后,若债务人、产权所有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可收集证据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