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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瞒着其丈夫先后打赏男主播刘某90万余元,并陆续向刘某转账共计10万余

上海,一女子瞒着其丈夫先后打赏男主播刘某90万余元,并陆续向刘某转账共计10万余元。丈夫黄先生在知晓后提出与妻子离婚,并起诉刘某要求返还自己55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据7月14日澎湃新闻报道,黄先生妻子李女士在婚后迷恋上某平台男主播刘某,不仅频繁在刘某的直播间为其打赏、刷礼物,花费金额高达90万余元,而且双方还加了微信,二人聊天频率高、内容暧昧,期间李女士通过微信又陆续向刘某转账共计10万余元。在2023年2月,李女士与刘某在线下见面,李女士还向刘某父母赠送礼物。但此后,刘某对李女士开始避而不见。

此事最终被李女士丈夫黄先生发现,他与李女士离婚并对刘某提起上诉,要求刘某返还10万余元转账款以及90万余元打赏款的50%,共计55万余元。

黄先生主张,李女士患有抑郁症,刘某正是利用了她的异常精神状况诱导其对自己转账和打赏。此外,黄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应为自己与李女士二人的共同财产,李女士在未经黄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这严重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且因为该行为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据此要求刘某理应返还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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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刘某辩称,李女士进行打赏只与平台形成相应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自己本人并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刘某还提出,其于2021年2月加入某传媒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主播,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主播获得的打赏约为打赏金额的40%,另主播需自行承担税费等。

法院在了解清楚刘某的收益及分配比例后认为,李女士注册、充值,其与平台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李女士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否认李女士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法院最终是怎样对此进行判决的呢?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李女士与主播刘某二人关系远超主播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交往界限,且二人还有线下见面行为,综合在案证据可认定李女士与刘某的关系已突破一般朋友界限,背离社会公德及家庭伦理,存在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二人只存在网络服务关系,而应另当讨论。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此案中,李女士向刘某进行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的水平,其目的在于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法院确定李女士与刘某之间的打赏、转账是赠与性质。

李女士在黄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的刘某,损害了黄先生的利益。此外,二人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违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故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则刘某理应返还属于黄先生的应有款项。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 “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来看,刘某理应返还属于黄先生的应有款项,而关于应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分为以下两部分:对于转账部分,李女士向刘某转账的金额共计10万余元,其中5.9万元为李女士委托刘某为其平台账户进行充值,扣减刘某向李女士转账的1.6万余元后,刘某应当向黄先生返还微信转账款2.5万余元。

对于打赏部分,刘某返还的金额应以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李女士共向刘某打赏90万余元,在综合考虑收益分配比例、可能存在的公会费用、税费等,酌情确定刘某向黄先生返还28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该案赠与行为发生于黄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故刘某返还款项后,由黄先生与李女士自行协商分割返还款。据此,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主文,酌情确定刘某向黄先生返还3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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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6xxx75
用户16xxx75
2025-07-15 11:10
全是女权主义,难怪现在年轻人不敢娶媳妇了!
用户10xxx65
用户10xxx65
2025-07-15 11:14
平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