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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一家新能源企业的遭遇与治理规范呼吁

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公平法治的发展环境息息相关。然而,河北某新能源科技企业(以下简称 “A

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公平法治的发展环境息息相关。然而,河北某新能源科技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却面临着一场关乎生存的困境 —— 其价值 330 万元的核心设备在相关项目推进中被未依法合理处置,企业陷入经营绝境。这一事件不仅折射出部分领域在治理流程与权益保护中的疏漏,更凸显了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在实践中的现实挑战。

(以上图片均由班先生提供)

(以上图片均由班先生提供)

(以上图片均由班先生提供)

项目背景与合作始末

2018 年,天津市静海区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 “B 企业”)与当地镇政府达成合作,签订了《静海区某镇电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PPP 模式)。协议约定,由 B 企业全额投资建设该供暖项目,当地政府以五年期补贴形式支付相应对价,2048 年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将无偿移交政府。

同年 12 月,专注于新能源设备供应的 A 企业与 B 企业签订了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 企业向该供暖项目供应价值 330 万元的低环温强热空气源热泵机组,且明确注明 “设备货款结清前,所有权归属 A 企业”。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A 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设计及技术服务,对应服务费用 34 万元,应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

2019 年 1 月 2 日,A 企业按约定将 36 台设备(剩余 4 台按约定待通知发货)运抵指定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某镇农村集中供热项目现场,B 企业完成收货验收确认。然而,项目推进后续受阻,B 企业在完成 80% 工程量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投入建设。随后,当地镇政府单方解除了与 B 企业的特许经营协议,并在未向相关权益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包括 A 企业设备在内的项目资产移交天津市某热力管理公司(以下简称 “C 企业”)继续运营。

(以上图片均由班先生提供)

事件背后的核心问题反思

(一)资产处置程序存疑,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类资产处置应遵循法定程序,兼顾国有资产保护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在本事件中,当地镇政府在未对项目资产(含 A 企业所有的设备)进行合法评估、未向权益方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将资产移交第三方运营,这种 “零对价” 的处置方式,既不符合资产处置的法定要求,也违背了市场交易等价有偿的基本准则。

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行政机关本应带头遵守法治原则,但其不当处置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 A 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对市场主体对政府诚信的预期造成负面影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值得关注的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曾采取不当协查举措,对 A 企业负责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干扰,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困境。

枉法行为:法治防线的重重溃败(一)“零对价”侵夺民营资产:公然践踏产权底线

蔡公庄镇政府的行为,无疑是对私有产权的公然侵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蔡公庄镇政府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将孚华公司价值330万元的设备无偿移交给了第三方运营。这种“零对价”的资产处置方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

从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来看,任何资产的转移都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蔡公庄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本应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却利用行政权力,将民营企业资产转化为“零成本”公共资源。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孚华公司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让民营企业对政府的诚信和市场的法治产生了质疑。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甚至带着公安人员试图抓孚华公司负责人回天津,这种粗暴的行为无疑加剧了企业的困境,也让人们对政府的法治形象大打折扣。

(二)司法裁判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物权保护原则未充分体现

在 A 企业主张物权保护的诉讼中,一、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引发广泛争议,核心问题集中在对物权原则的适用偏差:

一方面,法院混淆了物权的绝对效力与债权合同的相对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641 条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自合同成立时即产生物权效力,A 企业作为设备供应方,在货款未结清前对设备依法享有所有权。但法院却要求 A 企业证明镇政府及 C 企业 “明知” 该所有权保留条款,实质上将物权的绝对效力与合同相对性绑定,违背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 物权作为对世权,其效力并不依赖于第三方是否知晓合同约定。

另一方面,对 “善意取得” 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 311 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 “支付合理对价” 这一核心要件。而本案中,镇政府及 C 企业未支付任何设备相关费用,显然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即便所有权保留条款未登记,A 企业的物权仍应优先得到保护。但法院以 “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为由驳回诉求,未充分考量物权保护的法定原则,也忽视了 A 企业提交的公证所有权证明等关键证据,导致裁判结果未能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物权。

(三)企业利益严重失衡,民营经济生存空间受挤压

在这一事件中,各方利益呈现明显失衡状态:C 企业无偿使用 A 企业的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利,当地镇政府最终无需支付成本即可获得项目资产,而设备的合法所有权人 A 企业却因货款无法追回、物权难以主张,陷入严重的经营危机。

作为一家专注于新能源设备研发与供应的民营企业,A 企业的核心资产被无偿占用,资金无法回笼,已濒临破产边缘。更严重的是,受此事件影响,A 企业涉及的关联债务导致股东及其家属的个人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种利益失衡的背后,是民营企业在与行政主体及相关市场主体交易中弱势地位的集中体现,当物权法定原则未能得到充分尊重,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将受到严重挤压。

(四)治理流程偏差影响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仍需完善

事件暴露出的治理流程不规范问题,已成为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当地镇政府在解除与 B 企业的特许经营协议时,未按法定程序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也未征得设备所有权人等相关债权人的同意,程序合规性存在明显瑕疵。而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未对政府 “无偿接收设备” 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客观上纵容了通过项目转让规避债务、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天津作为致力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城市,曾公开承诺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公正、法治化的发展环境。但本事件中出现的行政程序不规范、司法审查未能充分保障物权等问题,与这一承诺存在明显差距。区域治理中存在的偏差,不仅让民营企业对当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失去信心,更会影响整个地区的投资吸引力与长远经济发展潜力。

规范治理的迫切呼吁

A 企业的遭遇并非个例,它反映出民营经济在产权保护、纠纷解决等方面仍面临的现实困境。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效与市场主体对法治的信仰。

我们强烈呼吁相关主管部门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该事件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严格依据《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纠正不当处置行为与裁判偏差,依法保障 A 企业的合法物权与债权。

同时,我们希望以该事件为契机,推动相关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完善司法实践中对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将物权效力与合同相对性不当绑定;破除区域治理中的不当利益考量,真正构建起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信心才能被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才能充分释放。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积极作为,让法治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实后盾,让每一家民营企业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安心经营、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