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男子和妹妹合伙开公司,后因利益牵扯有了矛盾,闹得老死不相往来,父亲去世后,男子也不通知2个妹妹,偷摸领了父亲的骨灰后下葬,妹妹们追问父亲下落,想去祭奠,男子却一直隐瞒不肯说,还说父亲不待见你俩,你们没有祭奠权。无奈之下,2个妹妹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7月13号,环球网报道,陈梅家原本也是个和和美美的家庭,父母一共养育了3个孩子,陈梅上面有个哥哥陈忠,下面还有个妹妹陈兰。
在2016年之前,这一家子相处得还算融洽,逢年过节聚在一起,热热闹闹的,有啥事儿也能互相搭把手。
可自从陈梅和哥哥陈忠一起合伙开了公司,一切都变了味儿。
公司里股权怎么分配、利益该怎么算,这些事儿就像一颗颗小火苗,慢慢点燃了兄妹之间的矛盾。
从那以后,两人经常因为公司的事儿闹得不愉快,关系也越来越僵。
再加上后来家里又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这兄妹俩的积怨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到最后几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2021年2月,父亲因病离开了人世。
这本该是全家人齐心协力送老人最后一程的时候,可陈忠的做法却让两个妹妹寒透了心。
父亲去世的时候,陈忠居然没有通知陈梅和陈兰,也没告诉其他亲戚朋友,自己一个人就把父亲的骨灰领走了。
陈梅和陈兰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时,已经是很久之后了。
她们心里又悲痛又着急,想着赶紧去祭奠父亲,尽尽做女儿的孝心。
可当她们问哥哥父亲埋在哪里的时候,陈忠却像个铁疙瘩一样,死活不肯说。
陈忠还说了,父亲生前交代不想让你们去看他,所以你俩没有祭奠的权利。
接着,陈忠一瞒就是2年多,两个妹妹无数次地追问,软磨硬泡,甚至都急得掉眼泪了,可陈忠就是不为所动。
陈梅心里特别委屈,她想着,这可是我们的父亲啊,我作为女儿,连去祭奠他的权利都没有吗?
陈兰也是一样的心情,说哥哥怎么能这么狠心,把我们当外人一样防着。
忍无可忍之下,陈梅和陈兰一咬牙,把哥哥陈忠告上了法院。
2人在诉状里要求哥哥告诉她们父亲骨灰的下落和真实的埋葬地,还要求哥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哥哥陈忠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祭奠权虽没有在民法典中明确以独立条文呈现,但可归入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畴。
父亲离世后,其遗体、骨灰等相关事宜涉及死者的人格尊严与亲属的精神利益。
陈忠作为子女,本应和其他子女共同尊重和保护父亲去世后的相关权益。然而,他独自处理父亲骨灰且隐瞒埋葬地,这个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父亲作为死者应享有的尊严,也损害了2个妹妹作为子女对父亲进行祭奠、表达哀思等精神利益。
2个妹妹作为死者的子女,依据此法条有权要求陈忠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和真实埋葬地,以维护父亲的人格利益和自身的精神权益。
父亲对于陈梅和陈兰而言,是具有深厚情感和特殊意义的亲人,父亲的骨灰和埋葬地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陈忠故意隐瞒父亲埋葬地,导致2个妹妹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无法祭奠父亲,这给她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遗憾,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陈忠在父亲去世后的种种行为,既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祭奠权这可是近亲属之间对已故亲人的一种权利,逝者的子女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祭奠。
而陈家3兄妹都是陈父的孩子,祭奠权是平等的。
陈忠拿不出证据证明父亲生前不想让女儿祭奠,所以他说的妹妹没有祭奠权、不用告诉埋葬地这些话,法院根本就不认可。
陈忠必须得配合妹妹们祭奠父亲,告诉她们父亲骨灰在哪儿、埋在哪儿。
而且,老人去世后通知亲朋好友这是老传统了,这里面也包含着对逝者的追思和悼念,是公民人身权益的一部分。
陈忠没及时告诉妹妹们父亲去世的消息,还故意隐瞒埋葬地,让妹妹们没法参加丧事、祭奠父亲,他得为妹妹们的遗憾负责,得赔偿精神损失。
最后,法院判陈忠赔偿陈梅和陈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还得告诉她们父亲骨灰和埋葬地的真实情况。
陈忠不服气,又上诉了,但被法院驳回,最终维持原判。
对于哥哥的行为,你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 2025-7-13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