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小李和小张正在开心的等待婚庆公司为二人统筹安排婚礼。并在婚礼举行前期,该婚庆公司才与某司仪公司签约,而在这样欢庆的日子,没想到竟然发生了这样一个令婚礼蒙羞的事。 2023年3月,小李与小张的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派驻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外场,司仪公司派驻司仪、督导、DJ三人,分别负责主持、引场、播放音乐和视频。 在现场大屏幕上,众人喜庆迎迎地观看着新郎与新娘的浪漫瞬间,不时低头耳语共同享受着此刻属于新人们的幸福,就在播放完新人相知相识的视频后,客人本欲低下头享受美食的时候,竟出现了一幅不雅图片。 这张照片时间长达20余秒,不明真相的宾客开始窃窃私语,有些反应较快的方式便将其拍了下来,有的人便当其为新人,并乐不思蜀地与人相谈,新人这才反应过来,而这时众人看他们的眼神却是带着别样的深意。 而这次婚礼就因为这张照片而不欢而散,新娘小张为此寝食难安,她曾无数次憧憬过她自己的婚礼,却是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 她表示照片上的人他们并不认识,但许多宾客第一反应任然以为是新娘的照片。 小李和小张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了二人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由,请求判令婚庆公司和司仪公司在网络平台向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那么此次事件,2位新人到底可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条规定,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受害人的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位新人有权利向侵权公司提起诉讼。 而同时婚庆公司为此将责任推卸到司仪公司上,表示负责播放视频的是司仪公司的员工,理应由司仪公司承担责任。 司仪公司也为自己辩解表示DJ播放视频属于帮忙性质,同时是以婚庆公司的名义提供服务,不应由司仪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起事件算不算侵犯了他们二人新人的人格权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且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而在此次的婚礼上,大屏幕虽然并没有播放有侮辱性质的新人照片,也就是说没有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但是,参加婚礼的人会对这2位新人进行言语攻击,这可能会侵犯名誉权。 精神损失费到底应不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向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李和小张在亲戚朋友面前颜面尽失,为此可能成为他人饭前谈资,并可能经受长久的语言侵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精神健康,为此他们可以提出并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最终经审理后判决婚庆公司和司仪公司应各自以书面形式向小李、小张赔礼道歉,并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对此,您于这次事件处理结果有何看法?#记录我的2025##分享城市新鲜事# 信息来源:央视网 7月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