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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街头,男孩被母亲抱在怀中当众把尿,意外溅到了站在路边的一位女子。看着自己被污

安徽街头,男孩被母亲抱在怀中当众把尿,意外溅到了站在路边的一位女子。看着自己被污染的衣服,女子要求其父母立刻向自己道歉并且赔偿20元清洁费。然而男孩的父亲不仅对女子进行推搡,其母更是嘲讽女子:你就值20块? 据牟视大观7月12日报道,事件发生在安徽某室外公共场所。在街头,经常可以看见家长将怀中的小孩当众把尿,大部分家长对此的态度都十分坦然,丝毫没有考虑过往路人的感受。 事情发生时,女子站在距离男孩身旁不远处,没想到竟突然被尿液溅到自己的上衣,女子当下就表示,太恶心了! 令女子更愤怒的是,当自己要求对方道歉时,孩子的父母表示小孩的排泄物在他们眼中并不脏,反而觉得女子是小题大做,他们也觉得女子的态度也伤害了家长的心。 在双方激烈的争吵下,四周聚集的路人越来越多。有围观群众表示,家长道歉了就算了,可男孩的父亲非但没有表示歉意,还开始对女子进行推搡。面对如此胡搅蛮缠的父母,女子立即选择了向民警求助。 @梅姐说法 女子提出20元衣物清洁费对自己进行适当的补偿,一旁抱着孩子的母亲嘲讽道,你就值20块? 那么,男孩的父母真如他们以为的自己并无过错吗?女子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 1、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负有看管、约束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公共场所未能有效防止孩子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导致男童小便弄脏女子衣物,男童的父母存在监护失职的过错,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男童父母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衣物清洁费或价值损失)的民事责任。女子要求20元清洁费是主张其财产损害赔偿权的合法体现。 2、《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男童弄脏女子的衣服,父母拒不道歉并推搡女子,男童母亲还嘲讽女子只值20元钱,这是对女子人格的侮辱。 女子有权要求侵权人(男孩母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殴打他人”(即使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推搡通常也属于此范畴)或第26条的“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 推搡行为是故意的身体接触,具有攻击性,男童父母推搡女子,已经涉嫌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根据情节轻重(力度、是否造成伤害),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最后,我们理解每位父母对于自己孩子的宠爱,但宠爱需有度,更不应该将这份无度的宠爱强加到他人身上。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记录我的2025##分享城市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