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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包过”?包“刑”的!

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

一些考生难以过关

有人从中看到了“商机”

以“包过”为名

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非法牟利

“包过”作弊

近年来,熊某通过网络、教练、亲朋介绍等方式散布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包过”的信息,组织26名学员参与考试作弊,从中获利2万余元。

车管所考试中队民警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巡考中查获考生作弊,查获考试作弊工具3套,经鉴定为窃听专用器材,随即将案件移送辖区公安分局侦办。

组织犯罪

熊某与钱某共谋,由钱某提供电子作弊设备5套,传授穿戴设备方法,并由钱某联系刘某和张某通过输入设备代码、登录远程作弊软件帮助作弊考生作弊。

其间刘某、张某分别向泸州作弊考生发送考试答案13次、29次。熊某还拉拢在泸州市某考场工作的鲍某,由鲍某向熊某提供内部检查、巡考信息。

熊某组织驾考作弊期间,指使王某具体实施作弊行为,包括接送作弊学员往返考场、协助穿戴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并对学员进行作弊操作培训。

除在本市进行驾考理论考试作弊外,被告人刘某还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某考场实施了作弊。

追刑被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熊某等六名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考生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根据各自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熊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驾考关乎生命安全

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驾考作弊不仅破坏考试秩序

更是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只有踏踏实实学习

通过正规途径考取驾驶证

才是保证行车安全的“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