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点赞!”北京昌平,小伙进入女厕所,成功偷拍了一名女性,几天后发现没什么事,又故技重施,结果刚进入女厕所拿出手机,还什么也没拍到,就被发现。虽然小伙什么也没有拍到,但第2名女性并没有惯着小伙,先是报警,在小伙被拘留10日后,又将小伙告上法庭,要求小伙赔偿5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0月15日下午,小伙彭某进入女厕所准备偷拍女性,结果刚进入女厕所拿出手机,就被隔断内上厕所的女子李某发现。 虽然彭某做贼心虚立即逃跑,但是李某并没有惯着彭某,选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报警后,警方将彭某抓获,彭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同时表示曾于2024年10月11日在某女卫生间偷拍过一名女性上厕所。 警方随后以彭某进入女厕所,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彭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虽然如此,李某并没有放过彭某,而后又一纸诉状将彭某告上法庭,要求彭某赔偿自己50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李某的控诉,彭某辩称,第一、自己当时准备拍摄时就被发现了,没有拍摄到视频,没有侵犯到李某某的权利。 第二、退一步说,就算侵权行为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多项因素确定,李某向自己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也明显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发生在女卫生间内,相对而言空间较为隐蔽,不易造成扩散的严重后果。本人也没有以此获利。本人初入社会,不谙世事,不当行为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父亲严厉责罚。 同时,本人尚未成家,无固定工作,日常生活消费是向其父亲索要,而本人的父亲本就是老实本分的农民,以务农为生,无稳定收入,日常仍需照顾家里病人,现又面临赔偿,无疑是雪上加霜。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时,予以考虑以上情况。 法院怎么判? 法院除了查明上述事实外,另查明彭某还曾于2024年5月29日因侵犯他人隐私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李某在女卫生间内上厕所的行为系在私密空间进行的私密活动,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 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为了满足自己的偷窥私欲而进入公共场所的女卫生间内窥视、偷拍李某上厕所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彭某并非偶犯,主观恶性较重,其窥视、偷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李某的隐私权而且严重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综合考虑彭某的过错程度、行为目的、侵权场合、影响范围、给李某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情况,酌情确定彭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最终判决彭某限期赔偿李某10000元精神损害抚恤金。 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指出,尊重妇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法律保护妇女隐私权,既是维护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进步和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 目前,社会上仍存在偷窥、偷拍女性上厕所、洗澡等行为,这实质上是对女性的歧视和物化,不仅严重损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负面评价。 希望彭某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迷途知返,尊重、关爱女性,养成正确的两性观念。 本案中李某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以合法方式积极捍卫自身权益,同时也给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树立了榜样,李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称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