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张某自制毒针猎杀村民陈某的看家狗,最终导致村民家狗死亡。警察经过连日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目前,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已经被扣押在派出所,后期将会被行政拘留12天。
据红星新闻7月11日报道,家住长宁县龙头镇某村的一位村民陈某,最近遇到了烦心事。他家的看门狗突然就死了,这只狗一直以来都勤勤恳恳地看家护院,这突然间死掉了,村民陈某实在是难以接受。
事情是这样的。7月3日这一天,村民陈某照常到自己山头去干农活。平时,自家的小黑每天都会陪伴着自己去山里务农,今天也是不例外。
就在陈某干活之际,突然就听到小黑在不远处哀鸣。这一声声惨叫,让陈某心中一阵咯噔,瞬间他就察觉到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了。
确实,当陈某赶到狗叫的地方的时候,就看到自己家小黑躺在一片竹林中动弹不得,身体还在不断地抽搐,嘴巴里传出阵阵哀嚎。眼看着小黑非常难受,陈某一时竟然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解救小黑。
终于,没过多久,小黑就停止了动弹。陈某对家狗进行检查,居然发现小黑身上有一个带有针管类的镖状物。
陈某感觉小黑肯定是被人为攻击了,而且此刻小黑已经被毒镖毒杀。他保管好了证物,随即就选择了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之后,立刻赶到现场,只看到一个已经完全死亡的小黑狗,还有非常难受的村民陈某。
民警了解了一下四处的环境,随后便来到村子里进行走访,很快,犯罪嫌疑人就锁定在有偷狗前科的张某身上。
张某常年在长宁县周边的村庄进行活动,主要就是偷狗、贩卖狗肉。早之前他喜欢自制有毒的食物投喂给小狗吃,如果小狗不吃,张某就会拿出自制的毒镖,使用自制弓弩进行射杀。这次小黑就成为了张某的射杀目标。
民警到张某家中进行搜查,果然证据确凿,张某家中还遗留着尚未处理的作案工具-射击用的弓弩1张,射击用的毒针5枚。证据摆在眼前,张某也无从抵赖,他也如实地供出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张某指出,作案当日,他开着自家的小汽车来到村庄,正好看到村民陈某的小黑狗,于是他就拿起弓弩射击毒针,恰好打中了小黑狗。
当时他并不知道陈某也在狗的旁边,眼见陈某朝小狗走去,吓得张某赶紧落荒而逃,此次并没有能成功带走射杀的小狗。
毒针、弓弩、猎杀、偷狗。这些关键词想想都让人咬牙切齿,尤其是对老实巴交的家狗动手,实在是令狗主人寒心。这下好了,小黑也没了,主人的忠仆也没了,等待张某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经审讯,张某已经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目前,张某已经被派出所控制,接下来会被处以12日的行政拘留。
一、普通公民自制毒针犯法吗?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自制毒针属于明确违法行为,根据毒针用途、成分及行为后果,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面临行政处罚。若情节轻微(如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毒药剂量极小):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 10–15日拘留 + 500–1000元罚款1216;若同时涉及盗窃或吸毒,数罪并罚。
本案中的张某,自制毒针。众所周知,毒针成分多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剧毒物或者是麻痹物品,自制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红线,并且张某已经使用了,肯定是犯法的,需要担责。
二、自制工具毒害狗并且导致犬只死亡,违法吗?
根据《刑法》规定,毒狗行为必然构成违法,具体法律责任需根据毒杀对象、行为情节和后续处置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共场所(如小区、公园)投毒,威胁公共安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 → 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 → 10年以上至死刑。
幼童误食毒饵可直接触发此罪。毒杀他人宠物犬(属于私人财产):累计损失≥5000元 或 3次以上作案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失巨大或情节恶劣 → 3–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张某,自制毒杀狗的工具,毒杀他人宠物犬 → 按财产价值定罪(需鉴定损失)。总之,毒狗行为必定是构成违法的,如果导致人意外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
狗类是人类的朋友,很多人豢养家犬,也就是为了看家护院,或者就是作为平时的一个陪伴者而已,为人类提供了太多的情绪价值,很多人都是当做家人一样看待。我们也呼吁,可以不爱,但请不要伤害,更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
对于此案,大家都有怎样的看法呢,欢迎评论区一起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