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驾校练车,不愿意跟其他学员轮车,教练说了她两句,女子气的边哭边闹。女子的爷爷过来劝她,结果女子崩溃大喊:你不让我练车,我就死在这!爷爷大怒,给了女子两巴掌,这次女子老实了。 7月11日,法治进行时报道,视频监控显示,一名女子与一名年龄稍大的男子发生激烈的争吵,女子的情绪很激动,期间,这名老年人给了女子两巴掌。 这名女子是驾校的学员,报考了c2驾驶证,在练车期间,女子不同意跟其他的学员轮车进行练习,更是不愿意副驾驶有别的人。 女子的教练苦心劝说,好不容易把女子说通了。 可是女子的水平实在太差,在练习倒车入库的时候车速很快,女子的教练认为,女子现在并不适合练习此项目,于是不允许女子继续练习。女子不听,教练便直接拔掉了钥匙。 结果没想到,女子的情绪直接崩溃,她直接冲下车,一边走一边哭,还把驾校的垃圾桶给踢倒了,等情绪稳定了,这才重新返回。 在此期间,女子的爷爷也来到驾校,可是爷孙俩一言不合再次发生了争吵,女子更是崩溃的大声喊叫,不让练车她就去死了。 女子的爷爷一气之下直接给了女子两巴掌,这次女子老实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女子在练车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员轮车练习,破坏了正常的练车秩序,其行为违法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并且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报考驾驶证的学员必须要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练习。驾校也会合理安排学员进行练车。 可是女子在练习过程当中,不允许其他学员轮车练习,导致其他学员练车时间减少,从而影响其学习进度和考试的通过率,已经构成侵犯他人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其他学员追究的话,女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女子故意破坏驾校的垃圾桶,造成的损失,还应该造价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女子破坏了驾校的垃圾桶,其价值可能并不构成违法,不过女子也应该进行赔偿。 同时也证明女子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很好的管理自己的情绪,应该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第三,女子的爷爷当众掌掴女子,如果女子报警的话,爷爷会面临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竟然能够报考驾驶证,证明她已经是一名成年人,具备独立自主的人格权。虽然爷爷的本意是教育女子,不过其行为方式显得有些粗暴。 如果女子真的追究起来,爷爷有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