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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68岁大爷单身20年,网恋58岁阿姨,阿姨承诺“伺候到老瘫痪也管”。大爷不

郑州,68岁大爷单身20年,网恋58岁阿姨,阿姨承诺“伺候到老瘫痪也管”。大爷不顾女儿反对,揣着工地攒的5万养老钱就搬去同居,钱当场交给阿姨“存着看病用”。谁知同居半年大爷生病要1万,阿姨翻脸:“没这钱你还不看病了?”大爷心寒离开,女儿怒斥遇“杀猪盘”带媒体上门讨说法。阿姨咬定是“同居彩礼”,反怼:“白吃白住还想白嫖?图你老,图你不洗澡?”后两人闹到派出所,结局反转:阿姨退4万,留下1万当“伺候费”。女儿也认为:“这钱该给!”一场黄昏恋,败给5万块,你说这钱到底该不该退?   7月10日,据小莉帮忙报道,68岁的郑州独居老人刘大爷通过网络结识58岁的新乡女子张大妈。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张大妈主动邀请刘大爷前往新乡同居并承诺“结伴养老”,甚至表示愿意照顾刘大爷可能出现的疾病乃至瘫痪。   刘大爷不顾女儿强烈反对,于2023年10月携带5万元积蓄搬至张大妈家中共同生活。此5万元系张大妈在刘大爷搬入时要求支付的款项,张大妈声称该钱用于“将来给刘看病和养老”。   2024年4月,刘大爷生病需医疗费,要求张大妈从5万元中支付1万元,遭张大妈拒绝。张大妈以“没钱”为由推脱,并反问:“咋没有这5万块钱你就不看病了?”   刘大爷深感被骗,随即离开张大妈返回郑州。其女得知后,认为父亲遭遇诈骗,遂带媒体前往张大妈经营的小卖部理论,激烈指责张大妈“第一次见面就要5万”是“杀猪盘”,并质问其“值不值五万”。   张大妈则坚称该5万元是双方约定的“彩礼”,是其同意刘大爷同居的条件。张大妈女儿亦到场,强调刘大爷同居期间由张家提供食宿等生活照顾,反问刘大爷“图你年纪大,图你不洗澡?”,并质疑若张大妈生病刘大爷是否愿出钱。   双方争执焦点集中于5万元性质及是否应返还。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因同居时间较短,张大妈同意退还4万元。刘大爷父女接受,其女表示留下1万元作为对张大妈照顾刘大爷的补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5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张大妈主张的同居“彩礼”,还是刘大爷主张的用于其日后看病养老的“特定目的款项”?该款项应否返还?返还多少?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张大妈在收钱时明确承诺这钱是“将来给刘老头看病和养老用”,而张大妈的承诺照顾刘大爷以及为刘大爷养老是刘大爷同意支付5万元并搬去同居的重要前提条件,这赋予了这笔钱特定的目的性, 类似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当刘大爷生病需要动用这笔钱时,张大妈断然拒绝,并说出“咋没有这5万块钱你就不看病了?”这种话,这直接违背了当初收钱时设定的特定用途。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张大妈拒绝拿出部分钱为刘大爷看病,已经违反了所附义务。刘大爷有权利撤销赠与,要求其返还款项。   同时,《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大妈主张这笔钱是彩礼,但为何张大妈收钱时要特别强调是用于刘大爷日后的医疗养老?这不符合“彩礼”通常作为缔结婚姻关系象征或对女方家庭补偿的性质描述。   如果张大妈坚持说是彩礼,但从后续张大妈拒绝为刘大爷看病的表现来看,涉嫌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法也应当返还。   即便是彩礼,考虑到双方没有领证结婚,且同居时间不长,依法也应该返还部分钱财。   2、为何调解结果是退4万留1万,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警方的调解方案没有简单地支持任何一方对5万元性质的绝对主张,而是基于事实和公平原则进行了折中处理。   如果完全认可张大妈的“彩礼”主张,在已婚或事实婚姻的情况下,通常没有退还义务。但调解结果是退还大部分,这说明调解方也认为张大妈事后“彩礼”的说法站不住脚,全额不退显然对刘大爷不公。   也未能完全支持“特定目的款项全额返还”, 虽然张大妈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其收钱时的承诺,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刘大爷确实在张大妈家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张大妈提供了基本的食宿等生活条件,刘大爷无偿享受了这些利益。   调解结果隐含地承认了张大妈在同居期间提供生活便利和基本照顾具有价值。留下的1万元,实质上是对张大妈这几个月付出的劳务即提供住所、伙食、日常照料等的一种补偿或折价。   这样的调解结果,符合公平原则和双方心理预期。对刘大爷,拿回了绝大部分养老钱,损失可控。对张大妈,虽然退了大头,但留下了1万作为对其付出的认可,避免被完全指责为骗钱,也部分实现了其付出需有回报的心理诉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