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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还会有吗?

温州网讯劳动者、用人单位都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受伤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那么,劳动者还能拿回工伤保险赔付吗?近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赵某工伤待遇费用1.6万余元。

2022年8月,赵某入职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月,赵某在碎石生产车间内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赵某遂向洞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赵某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工作过程中,由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工地安排食宿,接受公司的安排管理,其所提供的修理挖机的劳动内容亦系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原、被告之间在用工形式、从属关系上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成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虽然公司未为赵某购买工伤保险,赵某受伤后,双方也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赵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同时,赵某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并无怠于行使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赵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6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绝对保护。用人单位既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亦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因特定事由申请延长,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不予报销,该部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相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受伤职工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其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工伤待遇的资格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