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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女子在1300元每月的出租房发现隐蔽摄像头,报警后,民警证实,天花板

广州白云区,女子在1300元每月的出租房发现隐蔽摄像头,报警后,民警证实,天花板被抠了一个洞,摄像头正对着女子的床。民警对房东进行询问,房东称并不知情。女子想要精神赔偿,房东却说,又没有受到侵害,要什么赔偿? 7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女子王某租了一个房子,每月租金1300元,房东人还不错,同意女子先交定金就可以签协议。 结果没想到,王某住了没多长时间,无意中发现天花板上有一个洞,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天花板上竟然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王某没有任何犹豫,连忙选择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证实,这个摄像头正对着王某的床,在了解完具体情况之后,民警电话联系了房东。 房东称,上一任租客退房以后,并没有仔细的检查房间,对此事也并不知情。 而王某这边,由于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于是要求房东进行赔偿。 可房东却说,你又没受到什么伤害,要什么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在出租房内发现了监控摄像头,且监控摄像头正对着床。往往认为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有权要求房东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再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也有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受害人的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出租房是王某的私密生活空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装了摄像头,且摄像头正对着王某的床,王某有理由怀疑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了泄露,王某自然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房东自称并不知情,就能免于相应的责任吗?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东有责任且有义务确保出租房屋以及附属的设施在租赁期间是处于安全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另外,房东也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查。 同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出租人有治安责任,其中包括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房东称自己对监控摄像头并不知知情,也恰恰证明了自己在房屋安全检查时存在漏洞,没有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王某请求精神赔偿,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王某要求精神赔偿,法院也会结合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另外王某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隐私权已经遭受到了侵害,不然的话,仅依靠房间内出现摄像头,就要求赔偿,其诉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