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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三无”减肥药索赔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文晨通讯员惠丽君)近日,一起因购买“三无”减肥产品引发的维权案件宣判,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决销售者返还全部价款并对首单购买部分予以十倍赔偿,加购部分则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2024年11月,陆某分两次从辛某处购买口服减肥药,共支付2730元。2025年1月,陆某以产品无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三无”问题为由,要求辛某返还价款并按十倍赔偿,合计30030元,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减肥属保健食品,辛某作为销售者,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属于“经营明知不合格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主张“退一赔十”,但赔偿范围限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陆某首单购买应支持该部分十倍赔偿,但其在收到首单产品且还未完全食用的情况下,四天后又追加购买,随后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综合考量陆某的认知能力、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陆某的加购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辛某返还全部价款2730元,并赔偿13800元。

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是支持的,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既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