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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在某公司上班,离职时因为工资问题,和老板产生了矛盾。老板在朋友圈发布聊

上海,女子在某公司上班,离职时因为工资问题,和老板产生了矛盾。老板在朋友圈发布聊天截图,公开女子和他人的纠纷,和女子被前夫殴打的细节隐私,并配文称,她老公打她都便宜了。并使用表情包侮 辱女子,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老板悔不当初! 光明网7月6日报道,一个是曾经的员工,一个是曾经的老板。 双方在解除工作关系时,都不念旧情,产生了矛盾。 此后,老板杨某,一直在朋友圈,发一些针对李某的截图,和带有不当言论的配文。 李某多次劝阻后,杨某不听,她终于忍无可忍,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其道歉并赔偿。 李某曾在杨某的公司上班,最初,两人的关系处的还不错。 李某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事,也经常给杨某念叨,可以说两人之间,几乎没有隐私可言。 但是,双方关系一旦恶化,这种相互信任,无话不谈的人设,就会瞬间崩塌! 李某因为在杨某的公司不想干了,提出了离职,但在工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矛盾。 李某离职后,虽觉得两人没必要再联系,但也并没有删除杨某的联系方式。 2024年8月7日,李某突然发现,杨某在朋友圈发的聊天截图。 心里暗暗后悔,当初因为自己管不住嘴,把一些隐私透露给杨某。 杨某发的截图内容,涉及李某的隐私,其中包括,她曾经和别人发生过的纠纷。 这本来和杨某毫无关系,李某也不想让别人知道,却被杨某公开发布在,两人共同的同事朋友,都能看得到的朋友圈。 因为杨某并没有提及李某的名字,李某也不想和她再纠缠,就没理会这件事。 然而,李某的让步,并没有换来杨某的停止伤害。 杨某反而变本加厉,又在朋友圈发布了,李某当初被前夫殴打的细节。 还配文称:真的感觉当初她老公一巴掌给她……都便宜她了…… 这样的事,属于个人隐私,有谁愿意公开,让他人知道呢? 朋友圈里出现这个事件之后,李某的同事、朋友一眼就看出了,杨某所指的那个当事人就是她。 有人在评论区问杨某:那个人是不是李某? 这件事,让李某不仅丢尽了面子,也揭开了她曾经的过去,和对她的伤痛。 为此,李某多次对杨某表示,让她不要这样,这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伤害。 李某觉得,再怎么说,双方也曾经一起工作过,两人还曾经相处的很好。 看在以往的情面上,杨某也不该这样对自己。 可杨某并不听劝,继续在朋友圈里发布,对李某不利的言论。 还认为,自己的朋友圈,那就是自己说了算,自己又没提李某的名字,是她自己对号入座的。 李某劝杨某她不听,她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杨某起诉,要求她立即停止侵权! 在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没在朋友圈,打出李某的名字,只提到“她”。 但从评论区的相互评论中,可以看出,杨某发布的聊天记录中的“她”就是李某。 因此,杨某已经已涉及到侵权。 而杨某公开发布,李某被前夫殴打,是属于李某的个人隐私。 虽然李某曾向“特定人”透露过自己的情况,但并不代表放弃隐私权。 况且,李某曾明确表示,不愿公开这件事。 但杨某,仍把这件事发到朋友圈,还配有不当言语,给李某造成个人伤害。 最终导致,李某的个人隐私被共同好友看到,并有可能继续向他人传播,对李某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因此构成了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定性呢?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李某被前夫殴打的细节,属于不愿公开的私密活动,即使她曾向杨某透露,也不视为放弃隐私权。 杨某未经李某同意,在朋友圈公开这些隐私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直接侵害。 杨某通过朋友圈,向共同好友扩散隐私,且未对李某进行匿名处理,导致隐私被进一步传播,符合公开要件。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杨某在朋友圈配文,贬低李某的人格尊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即使所述内容真实,仍可能侵犯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因杨某在开庭时,已删除涉案朋友圈,停止侵权的诉求已实现。 但杨某仍需在朋友圈,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保留至少一个月。 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情况,其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由杨某承担3000元律师费。 本案警示:网络并非不法之地,发言需谨慎,不当言论,可能引发高额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20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