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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7月2日,云南大理,一快递小哥开车左转时,突然碾压上了在路中央躺着玩耍的

冤不冤?7月2日,云南大理,一快递小哥开车左转时,突然碾压上了在路中央躺着玩耍的孩子。 最终,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快递小哥对此自责不已,认为赔钱是小事,关键是孩子的命没了! 网友:“家长干嘛去了?” (信源:极目新闻 2025-7-6) 据监控画面显示,事发之时,一名3岁男孩独自在某个路口广告投影灯的光影下玩耍,甚至躺到了地上。 在此期间,甘先生驾驶着快递车恰好从这个路口经过,他左转的时候,男孩处于视野盲区,车子的右轮不幸从男孩身上碾压过去。 甘先生察觉到异常后,赶忙下车查看,焦急地呼喊“快打120,谁家小孩”。 最终,男孩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甘先生懊恼不已,他表示当时自己就是想加班加点把工作干完,才开车出来工作的。 而且他在转弯的时候,按了喇叭,打了转向灯,也踩了刹车,车子也没有超载,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 对于孩子的不幸夭折,甘先生深感愧疚,他表示自己也是为人父母的,遇上这种事,赔钱是小事,但孩子却永远回不来了。 目前,男孩的遗体已经火化,甘先生也向其家属支付了部分丧葬费。 甘先生称自己不会推卸责任,但是男孩的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具体责任的划分,还是要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为准。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觉得司机甘先生正常行驶且无违规的情况下,遇到这种事,实在是倒霉! 孩子的家长更是难辞其咎,孩子才3岁,家长就放心让他一个人在马路上玩耍,不出事才怪呢!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也有人表示,投影灯的商家把灯投在马路中央,吸引孩子过去,最终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又该如何评判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甘先生虽然宣称在事发当时,已经按喇叭、打转向灯并且刹车了。 但作为机动车驾驶者,有责任确保行车安全,特别是在路口等人员往来比较频繁的街道,更应该谨慎地观察路况。 如果甘先生在左转时没有充分观察盲区,没有发现躺在地上的幼童,那么他存在一定的过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8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父母尽完全的监护责任。 事发当时,3岁的孩子独自在道路上玩耍,监护人明显处于监护缺失状态,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幼童处于危险环境,最终造成事故发生。 孩子的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安装投影灯的商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广告投影灯设置在路中央或者其投影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导致孩子被吸引到危险区域,那么商家的设置行为可能存在过错,同样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然,警方的责任认定还没有出结果,但毫无疑问,就这个案子而言,孩子的父母理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总而言之,孩子的健康成长依赖于父母及监护人的悉心照料与呵护。 要知道,生活中处处存在危险,而孩子由于年纪小,对危险没有概念,好奇心又强,还爱到处跑,自我保护能力几乎为零。 那么这样一来,只有父母防患于未然,及时排除隐患,才能避免不好的结果发生,给孩子们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