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博主发视频称,有网友在西藏旅游,竟开越野车在草原追西藏野驴,而西藏野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博主认为:这些人就不配来西藏旅行,还好意思把追逐视频发抖音出来炫耀,这跟自己网暴自己没有啥区别。视频中,博主所称西藏野驴正惊恐狂奔逃命,身后越野车疯狂追逐,紧咬不放,车轮卷起的沙尘几乎淹没野驴后蹄,好几次差点惊醒撞上,野驴被吓得七拐八拐的跑。 7月6日,据法治进行时报道,有博主对某网友在抖音平台发布内容为“越野车追逐西藏野驴”的短视频进行斥责。 视频中可见,西藏野驴在荒原奋力奔跑,头部频繁后转,四肢呈不规则跳跃,明显处于惊恐状态。 一辆越野车持续加速逼近野驴,最近时车头距野驴尾部不足几米。而野驴为躲避车辆多次急转弯,其中一次因惯性前蹄跪地,险些被后方车辆碾压。 而在去年,就有网友因非法穿越保护区追逐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罚款4000元。 对此,有网友说,某些人键盘敲得震天响!藏区公路边动物低头吃草是常事,车开过去它自己会跑,这也算犯罪?难不成要给野驴修专属高架桥? 有网友说,见过野驴过公路,它们会站在百米外等车流通过,比某些人类守规矩多了。问题不在车,在有些人心里的野性没拴缰绳。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西藏野驴到底是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21年2月5日,林业和草原局及农业农村部更新了最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显示,西藏野驴属于奇蹄目中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事实上,西藏野驴在1989年首次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二级保护动物,但因栖息地萎缩等原因,2003年正式升级为一级(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保护力度翻倍。 通俗理解,伤害它法律后果等同于伤害国宝大熊猫。 2、越野车行为是“正常超车”还是“非法追逐”? 涉事网友在事件引发热议后,尤其得知追逐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后,多半会改变说法,可能辩解其属于正常超车,而不是追逐西藏野驴,理由是“车辆未偏离道路”,但法律的眼睛盯的是行为实质而非地理位置。 视频中,当野驴突然左转或右转避让时,越野车不是减速而是猛踩油门继续追击,这明显违背常理。正常司机见到动物横穿,本能反应应是刹车而非加速。 涉事车辆不是简单的直线追逐,而是跟随野驴的逃跑路线,紧追不舍,持续变道,始终将野驴控制在车头正前方,如同牧羊犬驱赶羊群,这完全不符合“超车”的直线行驶特征。 更明显的是,事发地点在草原,而不是在公路上,即便在公路上,当车辆从“被动相遇”转为“主动操控相对位置”,无论是否驶出公路,也已属于禁止的“人为干扰”。更何况,涉事司机是在草原追击,追逐意图明显。 就像你不能拿喇叭贴着人耳朵播放噪音,还狡辩“我又没碰你身体”。 因此,视频中越野车应该算是非法追逐。 2、有网友说,涉事司机车技一流,始终控制没撞上野驴,难道也要担责? 视频中,轮胎离驴腿始终有些距离,但是,这种试图用物理碰撞定义违法的说法已经过时,现代动物保护法早已超越“皮肉伤”层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西藏野驴作为高原动物,被追逐后,可能因应激性心力衰竭等问题,出现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这种伤害不亚于直接撞击。 案发时如正处于野驴繁殖季,受惊母驴可能流产或遗弃幼崽,这种生态损失远超个体价值。 可见,行为人如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主动制造持续危险状态,像本案驾车紧追,即便未发生碰撞,也已将动物置于“刀尖跳舞”的险境,必须对可能后果负责。 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涉事司机虽然没有造成野驴实际损害,但依法可以处最高10万元罚款。 3、涉事司机发抖音炫耀是自首还是罪加一等? 设施司机事后可能会及时删除视频,甚至抱怨“网友小题大做”,却不知其行为可能触发了法律严惩的“双引擎”。 涉事司机发布视频,自证自己有追逐野驴的行为,也自证追逐是故意取乐而非所谓“意外并行”。这好比小偷作案后直播销赃,法庭岂会相信“无心之失”? 该视频一旦传播获得大量热议后,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而为消除视频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相关部门可能要采取相应措施,徒增社会成本。不排除因此加重对涉事司机处罚力度。 至于博主发视频斥责,并无违法之处,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有权举报违反该法的行为。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