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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28岁小唐未经鱼塘主老莫允许,到其非经营性鱼塘钓鱼。甩鱼竿时触到高压线

广西桂林,28岁小唐未经鱼塘主老莫允许,到其非经营性鱼塘钓鱼。甩鱼竿时触到高压线,全身80%烧伤,还致附近10多个鱼塘4000多斤鱼被电死。小唐家属未等索赔,就先放话让老莫赔得倾家荡产,而老莫本就提醒过朋友远离高压线钓鱼。

据封面新闻2025–7-5报道:2025年7月1号下午,28岁的小唐闲来无事,经朋友老范牵线,没跟鱼塘主老莫打招呼,就跑到老莫村里的鱼塘钓鱼。

老莫这鱼塘平时就供朋友偶尔钓钓,图个乐子,并非对外营业。

小唐平时钓鱼经验挺丰富,哪想到这次却栽了跟头。他甩鱼竿时,竿子“嗖”地一下甩到了头顶的高压线上。

只听“轰”的一声,像放鞭炮似的,整个村子都听见了。小唐瞬间触电倒地,浑身冒烟,烧得面目全非。

跟小唐一块的女子吓得脸色煞白,撒腿就跑去找人帮忙。老莫听到动静赶来,看到地上躺着个人,也懵了,他根本不认识小唐。后来才知道,是朋友带来的。

高压线放电还殃及了附近十多个鱼塘,4000多斤鱼翻着肚皮死了,老莫看着自己辛苦养的鱼,心疼得直咧嘴。

小唐被送到医院,全身八成烧伤,命悬一线。家属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可他们还没等找老莫索赔,就先放狠话,要让老莫赔得倾家荡产。

这可真是荒唐,小唐私自钓鱼,违规操作,出了事还怪别人,这道理到哪也说不通!

一、小唐未经鱼塘主老莫允许,擅自进入老莫的非经营性鱼塘钓鱼,这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老莫的鱼塘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小唐未经许可进入钓鱼,是对老莫财产权益的一种侵犯。

小唐在钓鱼过程中,甩鱼竿触到高压线,导致自身受伤以及附近鱼塘大量鱼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他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他甩鱼竿触到高压线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自身受伤以及附近鱼塘鱼死亡的结果,因此小唐应当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虽然鱼塘是老莫所有,但他并非经营性鱼塘,且他提醒过朋友远离高压线钓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莫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

但如果老莫的鱼塘在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瑕疵,如果没有在鱼塘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那么老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种责任会因为小唐的重大过错而相应减轻。

小唐的家属在未等索赔,且不清楚责任划分的情况下,就放话让老莫赔得倾家荡产,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而不是一方随意要求的。

如果小唐家属坚持认为老莫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协商、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采取这种威胁性的言语。

您觉得在类似的事件中,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的权益呢?

评论列表

老舅震惊了
老舅震惊了 1
2025-07-06 14:39
朋友的朋友?鱼塘主又不认识你,凭什么让你钓鱼?这是偷鱼的。介绍你来的那个货,才是罪魁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