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28岁男子是钓鱼熟手,在私人鱼塘甩竿时,鱼竿猛抽到头顶高压线,瞬间爆炸起火,他全身80%重度烧伤倒地,岸边野草都烧着了。不料,强大电流蹿入水中,塘主塘里养的4000多斤鱼全被电死,血本无归。而高压线上至今留着焦痕。塘主称,鱼塘不对外营业,男子算“不请自来”,正常都会会提醒朋友别在高压线下钓,但这次没来得及。家属痛哭:“他经验丰富,怎会这样?”待调查结果出来后,男子家属准备进一步维权。 据鲁中晨报7月4日报道,2025年7月1日下午,时年28岁的男子唐某(化名)前往某村一处鱼塘钓鱼。该鱼塘由村民莫某(化名)管理。 根据莫某的陈述,该鱼塘并非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垂钓场所,通常仅供其朋友娱乐。唐某当天前来钓鱼,并未事先获得莫某的明确同意。莫某后称得知唐某是其朋友范某(化名)的朋友。 在钓鱼过程中,唐某进行甩竿动作时,其鱼竿或鱼线不慎触碰到了鱼塘上方架设的高压电线。这一触碰瞬间引发了强烈的触电事故。 现场发出巨大爆炸声,唐某当即被强大的电流击中,倒地被严重烧伤。据目击者描述和莫某证实,事故现场惨烈,唐某倒地处附近的野草被引燃,高压电线上也留下了明显的烧焦痕迹。 目击者立即向鱼塘管理者莫某求助。莫某闻讯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协助将伤情危重的唐某送往医院救治。 据唐某亲属后续反映,唐某全身80%面积严重烧伤,情况危急。亲属同时表示,唐某本人具有多年的钓鱼经验,对此次意外感到震惊,待情况查明后将考虑维权。 此外,该起触电事故还造成了严重的次生损害,鱼塘内养殖的超过4000斤鱼因水体通电而死亡,给鱼塘主莫某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唐某重伤和鱼塘死鱼这两大损失,法律责任板子该打在谁身上?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供电公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供电公司自身无过错,如线路合规、警示到位,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仍需承担责任。 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自称有多年钓鱼经验,应当明知并充分预见在高压线下挥动导电鱼竿的极端危险性,他在高压线下甩竿,要么是疏忽大意没注意,要么是盲目自信觉得碰不到。且其未获许可进入私人鱼塘,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供电公司有权主张减轻责任。 莫某作为鱼塘实际管理人,即使是非经营性的,对于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尤其是存在高压线这样的显著危险源,应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义务包括设置明显警示,如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的牌子,以及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危险行为。 如仅口头提醒朋友可能被认为不足,特别是对非朋友人员。莫某未能有效阻止唐某在危险区域活动或警示不足,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其责任程度通常低于高度危险作业人,也远低于直接行为人唐某。 鱼群死亡是唐某甩竿触碰高压线导致电流导入水体所致,该损失应由引发该危险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基于无过错责任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但同样可因唐某重大过失而减轻,莫某的过错对此损失的原因力较。 2、各方责任大小如何切割?这不是简单的“谁全责谁无责”,而是按“过错大小”和“原因力强弱”分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唐某的甩竿行为是点燃火药桶的火星,没有这个主动行为,事故不会发生。作为有经验者,其过失程度极高。法律倾向于让重大过失者承担主要后果。 唐某是直接受害者,但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担比例通常在60%以上。 对死鱼损失,唐某是引发电流入水的直接行为人,对莫某的财产损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承担主要份额,通常可能在60%以上。 供电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他们掌控着危险的源头,即使管理到位,法律也要求其分担风险,但其责任可因唐某的重大过失而大幅减轻。在供电公司已经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则责任比例通常在20%至30%。 同样,莫某责任源于对鱼塘的有限管理义务,如果只有口头提醒朋友,对其他人没有任何可见警示或阻拦措施,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比例较低,如0%-10%。如果设置了清晰警示牌或简易隔离,则很可能免责。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