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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卖掉亲生孩子”,撕开的是最丑陋的“母爱”——近日,“亲生母亲先后以8万元

“8万元卖掉亲生孩子”,撕开的是最丑陋的“母爱”——近日,“亲生母亲先后以8万元价格卖出两个孩子”的新闻引发公众愤慨。

2024年6月左右,浙江温州永嘉县警方在侦办一起吸毒案件时,意外从一名女子谢某(45岁,湖南人)口中得知其曾“送养”过两个孩子。警方敏锐察觉异常,深入调查发现这两次“送养”实则是明码标价的买卖。

原来,谢某在温州永嘉,将刚出生不久的女儿以3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对在当地开小超市的温州夫妇。

2020年,谢某在浙江金华某出租屋内,将刚出生的儿子以5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对东阳籍农村夫妇。

2024年初,被卖出的女儿确诊患有某种罕见疾病。养家夫妇竟因医疗负担或其它原因,将此病童“退还给”了生母谢某。

正是这一“退货”行为,成为警方最终锁定并撕开整个拐卖案件的关键线索。警方随即将谢某逮捕,而购买的两对夫妇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1、谢某是既无知又冷血,既然不想养孩子,为何一而再的怀孕,既然生了,怎么不知道出卖婴儿是犯罪?

2、买卖婴儿犯罪中,买卖同罪,绝不姑息。

首先,谢某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犯罪无论行为人是否与被拐儿童有血缘关系。

201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第16条明确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关键点就在于“非法获利”,本案中,谢某两次均收取3万、5万元的高额“营养费”、“感谢费”,远超必要费用,其动机明显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非解决孩子抚养困难。

所以其行为属于买卖儿童,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谢某在短短两年内先后出卖两个孩子,具有连续性、主观恶性深重的特点。在量刑时,相较于出卖单名亲子的情况,法院会作出从重考虑。

其次,买主行为也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本条,删除了之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旧条款。

新法完全删除了上述免责条款,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这一修改确立了“买卖同罪”的立场,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需求。

本案中,温州夫妇和东阳夫妇均支付了高额费用给生母,明知这是为获取孩子而付的钱款,其“收买罪”事实无争议。

3、亲情被标价贩卖时,文明便溃不成堤。用金钱交换亲生骨肉,已然亵渎了“母亲”这一称呼的神圣,将生命异化为赤裸裸的交易商品。

即使生活困苦甚至深陷毒瘾,都绝不是剥夺孩子人生起跑线、撕裂亲情纽带的理由。所谓“无力抚养”,亦无法掩盖追逐金钱的罪恶本质。

那些以“无法生育”为辩白的买家,同样难辞其咎。他们用钞票铺出通向“父母”之名的捷径,本质上是在参与对孩子的物化掠夺。纵有千般渴求,都无权在另一个生命的自由与尊严上刻下价码。